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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統解析美國法院體系的基本框架,重點厘清州法院與聯邦法院的管轄邊界,并特別說明專利、商標和版權等知識產權案件為何歸屬聯邦法院專屬管轄。”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劉麗 北京超成律師事務所
美國作為聯邦制國家,其司法體系呈現獨特的"雙重二元制"特征——聯邦法院與州法院系統并行運作,各自擁有獨立的管轄權范圍。對于從事知識產權業務的法律從業者而言,準確理解這一體系的結構與分工至關重要。本文將系統解析美國法院體系的基本框架,重點厘清州法院與聯邦法院的管轄邊界,并特別說明專利、商標和版權等知識產權案件為何歸屬聯邦法院專屬管轄。
PART 1
美國法院體系的雙重結構:平行而獨立的司法系統
美國司法體系的核心特征是聯邦與州兩級法院系統的獨立并存。這種結構源于美國憲法對聯邦權力與州權力的劃分,形成了"雙軌制"的司法管轄模式。
聯邦法院系統依據美國憲法第三條設立,采用三級金字塔結構:
聯邦法院系統依據美國憲法第三條設立,采用三級金字塔結構:
·基層法院:94個聯邦地區法院(U.S. District Courts),作為聯邦案件的初審法院,每個州至少設有一個,較大的州可能分為多個司法區。
·上訴法院:13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Courts of Appeals),其中11個按地理區域劃分(如第九巡回上訴法院覆蓋西海岸各州),第12個為DC巡回法院,第13個為聯邦巡回上訴法院(CAFC),對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上訴案件擁有全國專屬管轄權。
·最高法院: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由9名終身任職大法官組成,對聯邦憲法和法律的解釋具有終局性。
聯邦法院的管轄權受到嚴格限制,僅審理憲法明確授權的案件,包括:涉及聯邦法律的爭議、跨州公民之間的糾紛(多元管轄權)、一方當事人為聯邦政府的案件、以及國際貿易和知識產權等特殊領域案件。值得注意的是,聯邦法官均由總統提名并經參議院批準,享有終身任職保障,以確保司法獨立。
(二)州法院系統:廣泛管轄與多樣化結構
美國50個州及哥倫比亞特區均擁有獨立的法院系統,其結構因州而異,但通常也分為三級:
·初審法院:名稱多樣(如地區法院、縣法院、巡回法院等),處理各類州法案件,包括民事侵權、合同糾紛、家庭法等。
·上訴法院:作為中級上訴機構,審查初審法院的判決。
·州最高法院:各州的最高司法機構,對州法律問題擁有最終解釋權。
與聯邦法院不同,州法院擁有普遍管轄權,可審理除聯邦專屬管轄外的幾乎所有案件。州法院法官的產生方式多樣,包括選舉或任命,任期也因州而異。
PART 2
聯邦與州法院的管轄邊界:三大核心區分原則
美國憲法通過"禮讓原則"和"至上條款"協調聯邦與州法院的管轄權沖突,兩者的界限主要通過以下原則劃分:
(一)法律性質原則:聯邦法vs州法
·聯邦法院:對涉及聯邦憲法、聯邦法律(如《專利法》《商標法》)及國際條約的案件具有管轄權。例如,專利侵權案件必須在聯邦法院起訴,因為專利保護是聯邦法律統一規定的事項。
·州法院:主要管轄涉及州法律的案件,如州合同法、侵權法、財產法等。例如,普通民事糾紛(如交通事故賠償)、州內商業合同爭議等通常由州法院審理。
(二)當事人身份原則:跨州與涉外因素
聯邦法院對兩類涉及特殊當事人的案件具有管轄權:
·多元管轄權(Diversity Jurisdiction):當案件發起時沒有一個原告與任何一個被告來自同一個州,且爭議金額超過7.5萬美元時,原告可選擇在聯邦法院起訴(即使案件涉及州法)。這一制度旨在避免州法院對本州居民的偏袒。
·聯邦政府作為一方當事人:包括聯邦政府起訴或被訴的案件,以及涉及外國政府的案件。
但是在特殊情況下,聯邦法院即使不滿足上述條件,也可以對州法院管轄的爭議行使補充管轄權。
(三)補充管轄權
條件是該爭議與聯邦法院擁有管轄權的其他爭議基于相同的交易或事件。
PART 3
知識產權案件的聯邦管轄:為何專利、商標、版權歸聯邦法院?
作為知識產權律師,必須明確:專利、商標、版權案件原則上由聯邦法院管轄,這一規則源于美國法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特殊設計。根據《美國法典》第28編第1338條,聯邦地區法院對專利、著作權、商標以及植物品種的保護相關的民事案件以及與這些案件合并起訴的反不正當競爭案件具有專屬管轄權,任何州法院均不得受理此類案件。這一制度確保了全國范圍內專利法律適用的統一性。
法律依據:28 U.S. Code § 1338 - Patents,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copyrights, mask works, designs, trademarks, and unfair competition:(a)The district courts shall have original jurisdiction of any civil action arising under any Act of Congress relating to patents,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copyrights and trademarks. No?State?court shall have jurisdiction over any claim for relief arising under any Act of Congress relating to patents,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or copyrights. For purposes of this subsection, the term “State” includes any?State?of the United?States,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the Commonwealth of Puerto Rico, the United?States?Virgin Islands, American Samoa, Guam, and the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
(b)The district courts shall have original jurisdiction of any civil action asserting a claim of unfair competition when joined with a substantial and related claim under the copyright, patent,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or trademark laws.
(c) Subsections (a) and (b) apply to exclusive rights in mask works under chapter 9 of title 17, and to exclusive rights in designs under chapter 13 of title 17, to the same extent as such subsections apply to copyrights.
(一)專利案件:聯邦專屬管轄的典型
美國法典明確規定,聯邦地區法院對所有專利糾紛擁有專屬管轄權,常見包括包括:
·專利侵權訴訟
·專利確認不侵權之訴
·專利權屬爭議
這一制度的核心原因在于:專利保護涉及國家創新政策,需要統一的法律標準和司法尺度。實踐中,專利案件的審理高度依賴技術專家,聯邦法院通過設立"知識產權特別審理程序"(IP Special Proceedings),指定具有技術背景的法官專門處理此類案件,提升審理專業性。
專利案件的上訴路徑也具有特殊性:對地區法院判決或者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即ITC)的裁決不服的,必須上訴至聯邦巡回上訴法院(CAFC),而非按地理劃分的普通巡回上訴法院。CAFC的設立(1982年)旨在實現專利法律解釋的全國統一,避免不同地區法院對專利有效性和侵權認定出現分歧。
(二)版權與商標案件:以聯邦管轄為主,州管轄為輔
·版權案件:根據《美國法典》第28編第1338條,聯邦法院對涉及聯邦版權法的案件具有管轄權,但州法院可審理涉及州版權法(如某些未固定的表演作品)的糾紛。另外,對于訴訟標的小于3萬美金的版權糾紛,也可以自愿選擇向美國版權爭議委員會(The Copyright Claims Board )尋求解決(即版權小額訴訟程序),不僅速度快、費用低而且審理都是遠程進行,非常便利。絕大多數版權案件因涉及聯邦法律而由聯邦法院審理,包括侵權訴訟、版權有效性爭議等。
·商標案件:管轄模式更為靈活。聯邦商標注冊(通過USPTO)引發的糾紛由聯邦法院管轄;而州商標法保護的未注冊商標(即普通法商標)糾紛和欺詐性和不公平的貿易行為的索賠,可由州法院審理。但由于商標侵權常伴隨跨州商業活動,當事人多選擇在聯邦法院起訴,以利用聯邦法院的廣泛管轄權和統一法律適用。
(三)聯邦管轄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
對企業和律師而言,知識產權案件的聯邦管轄具有三大優勢:
·法律統一:避免各州法院對知識產權法律的解釋差異,尤其對專利案件而言,CAFC的專屬上訴管轄權確保了全國范圍內的裁判一致性。
·專業審理:聯邦法官(尤其是指定的知識產權法官)具有更豐富的技術和法律經驗,能高效處理復雜的技術爭議。
·救濟力度:聯邦法院可授予跨州執行的禁令、三倍損害賠償(針對故意侵權)等救濟措施,增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PART 4
律師視角:知識產權訴訟的管轄策略與實踐要點
基于上述體系,在處理美國知識產權案件時,需注意以下實務要點:
(一)管轄法院的選擇技巧
·專利案件:只能選擇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的聯邦地區法院。實踐中,不同地區法院的審理效率和裁判傾向存在差異(如德州東區法院以審理速度快以及對專利權人強保護著稱),需結合案件特點選擇最優管轄地。
·商標/版權案件:若同時涉及聯邦和州法請求,可通過"補充管轄權"將全部請求納入聯邦法院審理,避免平行訴訟。
(二)利用聯邦法院的程序優勢
聯邦法院的證據開示程序(Discovery)更為嚴格,有利于獲取關鍵證據;同時,聯邦法院對陪審團的使用可能影響案件結果,需在策略上做好準備。
(三)上訴路徑的特殊考量
專利案件上訴至CAFC后,需特別關注其對"權利要求解釋"的嚴格審查標準;而最高法院對知識產權案件的調卷審查(Certiorari)極為有限,僅針對涉及重大法律原則的案件(如Alice Corp.訴CLS Bank案對軟件專利可專利性即對應101條款的認定)。
PART 5
結語:理解體系是有效維權的前提
美國雙重法院體系的設計,既保障了聯邦法律的統一實施,又保留了州司法的靈活性。對于知識產權從業者而言,準確把握聯邦與州法院的管轄邊界,尤其是專利、商標、版權案件的聯邦專屬管轄規則,是制定訴訟策略、實現客戶權益最大化的基礎。在全球化背景下,深入理解這一體系不僅有助于高效處理跨境知識產權糾紛,更能為企業出海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原標題:一文帶你了解美國法院體系:州法院與聯邦法院的管轄邊界及知識產權案件的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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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劉麗 北京超成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一文帶你了解美國法院體系:州法院與聯邦法院的管轄邊界及知識產權案件的專屬管轄(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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