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作者授權發布,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本文將比較中國、美國、歐洲三大法域對于非專利文獻公開時間證明的標準差異,介紹典型案例以說明審查實踐,并梳理常見證據類型及其實務可采性,重點討論網絡存檔快照(Internet Archive的Wayback Machine)網頁源代碼中的JSON-LD datePublished字段、WordPress上傳目錄等技術性線索的法律效力。”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佑斌
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如何證明非專利文獻的公開時間至關重要。專利法一般要求現有技術必須在申請日以前已向公眾公開,因此請求人常提交學術論文、技術標準、網頁資料等非專利文獻作為現有技術證據。然而,互聯網時代大量技術資料以數字形式發布,要準確證明它們的公開時間并非易事。網頁內容容易被修改或刪除,發布時間信息可能隱藏在源代碼或文件路徑中,需要提取技術線索。本文將比較中國、美國、歐洲三大法域對于非專利文獻公開時間證明的標準差異,介紹典型案例以說明審查實踐,并梳理常見證據類型及其實務可采性,重點討論網絡存檔快照(Internet Archive的Wayback Machine)網頁源代碼中的JSON-LD datePublished字段、WordPress上傳目錄等技術性線索的法律效力。
中國專利法將現有技術定義為申請日以前已向公眾公開的技術信息。中國審查指南要求作為現有技術的出版物應當標明或有證據證明其公開出版的時間。也就是說,提交的非專利文獻證據必須清楚顯示出版日期,或提供獨立證據證明其公開時間。
在證明標準上,中國無效程序采用“高度蓋然性”原則,即要求合議組相信某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方可認定。當雙方證據相互沖突且均不足以完全否定對方時,支持證明力明顯較強的一方。因此,請求人往往需要提供充分且可信的證據鏈來證明非專利文獻在申請日前已公開,通過多重證據互相印證來提高說服力。中國實踐中非常注重證據形式的規范性和合法性:對于網絡證據通常通過公證固定網頁內容和時間,以防篡改;針對域外形成的證據,要求經過公證認證或符合公約的證明,除非能夠證明該證據可通過國內公共渠道直接獲取。總體而言,中國審查者對非專利文獻公開時間持謹慎態度,更傾向于要求明確的出版時間標識或可靠的外部證據支持,并通過公證、時間戳等手段增強證據可信度。
美國專利法將任何在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公開可獲得(publicly accessible)的書面資料視為現有技術,即“printed publication”(印刷出版物)。判斷重點在于:相關文獻在關鍵日期前是否已通過合理途徑提供給相關公眾,并能被其通過合理努力找到。僅證明文獻在技術上存在于某日期并不夠,還需證明當時有實際渠道使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獲得該文獻。
美國對公開時間證據的要求還涉及證據的認證和可采性。在USPTO的審查程序中,審查員可以依據文獻上明確標注的日期來初步認定公開時間。但在PTAB和聯邦法院階段,證據必須符合聯邦證據規則,包括真實性(認證)和傳聞規則等。例如,如果僅憑網頁上顯示的發布日期來證明公開時間,可能被視為傳聞而不被采納。
為此,美國實務中通常采取多種措施證明公開時間:其一,互聯網存檔證據(如Internet Archive的Wayback Machine)經過官方認證或證人宣誓,可作為證據。其二,借助專家證言,由專家根據網頁源代碼、服務器日志等技術資料發表意見,證明某資料在特定日期已公開。在PTAB程序中,專家意見尤其有用——專家可以解釋諸如JSON-LD字段、網站日志的含義,其意見可被接受為證據,即使其中引用了機器生成的數據。其三,計算機自動生成的信息可以規避傳聞障礙。美國法律將機器自動生成的數據視為非傳聞(傳聞僅指人的陳述)。PTAB曾接受軟件手冊中由系統生成的時間戳作為公開時間證據,認為該日期并非人為陳述,不受傳聞規則限制。類似地,WordPress上傳目錄中的路徑日期可主張為系統行為而非人為聲明,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傳聞問題。
需要注意的是,美國在專利無效訴訟中適用更高的證明標準。若在聯邦法院中主張某文獻構成現有技術,需要以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證據(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證明。即使證據形式上可采,法官和陪審團仍會評估其證明力。如果只有JSON-LD里的日期或URL路徑這樣的線索,缺乏更直接的佐證,法院可能認為證明力有限。因此實踐中,申請人往往組合多種證據:將網頁自身的日期線索與存檔記錄、元數據、證人證言等相印證,以滿足PTAB的“優勢證據”標準或法院的“清晰可信”標準。
歐洲專利局(EPO)及歐洲各國專利實踐中,對互聯網公開證據的要求總體上較為靈活但注重可信度權衡。依據歐洲專利公約(EPC),申請日前向公眾可獲得的一切信息均可構成現有技術,不論載體形式。然而,由于網絡資料易修改、難保存,確定一份網絡文獻的公開日期曾一度引發爭議。EPO目前采用優勢證據標準來認定包括互聯網證據在內的現有技術。這意味著審查或異議部門在權衡所有證據后,只要認為某事實更有可能為真即予認定。
在具體實踐中,EPO對互聯網證據上標明的發布日期通常給予表面可信(prima facie)的認可。根據EPO審查指南,如果網頁上清晰標示了發布時間且無相反跡象,一般視為可信的公開日。此時舉證責任轉移給質疑方:如果專利申請人或權利人懷疑日期準確性,需提出相應反證。值得注意的是,“清晰標示的日期”主要指網頁頁面上人類可讀的發布日期或官方發布信息;對于僅隱藏在源代碼中的JSON-LD日期或URL路徑含義,審查員往往要求進一步說明其來源及可信度,將其作為旁證而非直接證據。例如,EPO可能要求提交該頁面的互聯網存檔截圖、作者聲明或出版編號等佐證來確認日期。如果通過合理努力仍無法確定公開日期,則該文獻不能用于駁回專利,但可在檢索報告中以附注形式提及。
EPO評估網絡證據的可信性時,也考慮網站來源的可靠性。知名數據庫或學術出版社網站的文章頁面所示日期通常被認為可信度高;而個人博客、小型論壇等平臺上的日期則需慎重對待。曾有EPO上訴案中,審查部門引用了一份從商業網站下載的PDF作為現有技術,并依據其封面上的日期認定公開時間。申請人質疑該日期是否等同于公開日。上訴委員會認為,僅憑文件封面的日期不足以證明文件當時已公開,尤其該文件來自商業網站而非公認能提供可靠發布日期的官方出版平臺。由于缺乏進一步佐證,委員會認定在無法確定文件優先日前已對公眾提供的情況下,不應將其視為現有技術。
整體而言,歐洲法域不預先排斥任何形式的證據,而是看其證明力大小。明確可靠的網頁日期通常可以接受,但一旦被質疑,就需要綜合各種因素和額外證據,在概率優勢基礎上讓審查者消除實質性疑慮,才能最終認定公開時間。相比之下,中國強調明確出版時間證據和較高證明強度,美國注重公眾可獲得性和證據認證,歐洲則側重自由心證下的概率判斷,傾向認可通常可靠來源所載明的日期。
在中國專利無效宣告第41813號決定中,請求人提交了一份公司產品宣傳手冊作為對比證據,其封底印有“2016年4月印刷”字樣。復審委認為該手冊屬于企業自行印制的非正規出版物,沒有ISBN等出版信息,印刷時間不等于公開發行時間,且發行范圍和方式不確定。因此不認可其在申請日前已公開。這體現出中國對非正規出版物公開時間的嚴格審查:僅有印刷日期不足以證明公開,需要進一步證據證明其已向不特定公眾發放。
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第568592號(該案入選2024年專利復審無效十大案例)中,爭議焦點是一份外文書籍《Introducing Windows 7 for Developers》的公開時間。請求人為證明該書在申請日前已公開,精心構建了一套證據鏈:包括亞馬遜美國網站上顯示的該書出版日期為2009年11月4日,以及2009年末至2010年間買家評論的網頁打印件(經公證);CSDN技術論壇用戶于2010年上傳該電子書文件并通過第三方平臺取得的可信時間戳認證;互聯網檔案館(Wayback Machine)存檔頁面(公證截屏)顯示該電子書網頁于2011年1月24日被收錄;isbnsearch數據庫查詢結果(經公證)顯示ISBN對應的出版日期為2009年11月4日;另有Abebooks網上購書訂單及收貨視頻、多家海外圖書館收藏該書的記錄等證據佐證。專利權人則逐一質疑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例如主張亞馬遜頁面可能被修改、CSDN用戶上傳不代表正式出版等。合議組經審查后,首先適用“中國國內公共渠道獲取”的規則,認定該外文書可以通過亞馬遜中國站等途徑直接購買,無需對亞馬遜網頁進行公證認證來源。接著,合議組核實了請求人當庭出示的實物書與證據內容一致且帶有正規ISBN號,確認該書屬于正規出版物。最后,針對公開時間,合議組綜合考量了上述各項證據,認為它們相互印證,足以證明該書已于2009年末通過公開渠道發行。據此,該書被認定為申請日之前公開的現有技術。點評:本案體現了中國實踐中采用多種證據佐證同一事實以達到高度蓋然性的思路,以及對域外證據靈活適用規則以降低舉證負擔。正是憑借一系列獨立來源的證據相互補強,合議組最終相信該書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已公開。
在美國Valve Corp. v. Ironburg Inventions Ltd.案中,請求人在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IPR程序)中試圖用一篇在線學術文章作為現有技術,但僅提交了該文章網頁的Wayback Machine截圖作為公開日期證據。PTAB認為僅憑未經認證的截圖不足以證明公開日期,因此未將其視為現有技術。專利權人據此主張該文獻不應計入現有技術范圍。上訴至聯邦巡回法院后,2022年聯邦巡回作出重要判決:認可經妥善認證的互聯網檔案可以作為確定公開時間的可靠證據。法院指出,專利審查員和PTAB可以將Wayback Machine視為確定網頁公開日期的信息源,其時間戳具有高度說服力。在該案中,請求人提交了互聯網檔案館工作人員的宣誓聲明等認證材料,使得截圖得以被接受。最終,聯邦巡回法院推翻了PTAB先前的不采信決定,認定Wayback存檔所示日期應被接受,并將案件發回重新考慮。此案確立了在美國經過認證的網絡存檔證據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則:除非反對方能舉出具體證據證明存檔不可靠,否則應當采信。該判決為后續利用互聯網檔案證明公開時間的案件提供了明確指引。
在美國First Solar, Inc. v. Rovshan Sade的兩件IPR請求(2023年)中,請求人提交了一份公司網站上的產品安裝手冊作為現有技術,互聯網檔案館存檔顯示其發表于2005年。請求人提供了Internet Archive出具的標準證明書,確認該網頁在2005年已有存檔。然而,PTAB最終拒絕立案,支持專利權人的主張,認為請求人未充分證明該手冊在2005年對公眾可獲取。PTAB指出,請求人沒有證據表明當時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找到該網頁——既無證據顯示有人知曉該公司或網址,也無證據證明搜索引擎在2005年已索引該手冊。換言之,僅有存檔證明某資料“技術上可訪問”還不夠,缺乏證明“公眾可及”的要素。因為公開性要求的不僅是存在于服務器上,還包括公眾能夠通過常規途徑獲取。此案警示:在美國,用網絡證據證明公開時間時,除了提供存檔日期,還應證明該文獻在當時通過合理檢索可被定位。否則,即便有早期日期的存檔,仍可能被認定不構成有效公開的“印刷出版物”。
在歐洲專利局T 286/10號案件中,爭議焦點是一份由Internet Archive保存的網頁,其公開日期受到質疑。專利權人主張網絡存檔的日期不可靠,試圖否認其作為現有技術的效力。上訴委員會對此明確表示:僅憑泛泛質疑數字存檔的可靠性,不足以推翻其所示日期的可信性。委員會按照通常的優勢概率標準評估證據,認定在無相反證據情況下,應接受Internet Archive存檔頁面顯示的日期為公開時間。這一裁決與其他多個EPO案例的結論一致:除非有具體證據顯示存檔信息錯誤,否則應將網絡存檔記錄的日期視為真實的公開日。值得一提的是,T 545/08等同系列案件也持相同立場。這些案例反映出歐洲相對寬松的態度:無需像美國那樣提交存檔服務運營方的宣誓證明,只要基于常理和經驗判斷存檔可信,就可采納其日期。
在T 3000/19號案件中,上訴委員會提醒,當以互聯網視頻作為現有技術時,應注意保存該視頻的內容形式和元數據證據以證明其公開時間。也就是說,如果無效請求人引用諸如YouTube上的視頻資料,需要通過公證截屏、平臺信息截取等方式完整保全視頻內容及其發布日期等信息,供各方查證。這一案例提示EPO審查部門在引用非常規網絡文獻(如視頻、社交媒體帖文)時,會要求將其內容及發布時間固定為證據。如果提交方未能提供可靠的日期佐證,該視頻可能因為公開時間無法確定而不被承認為現有技術。對無效請求人而言,在使用此類非常規文獻時,一定要及早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如通過互聯網存檔或第三方平臺將視頻文件和發布日期進行存證,以確保在異議或訴訟中能證明該內容在特定時間已對公眾開放。
綜上,各國案例表明,認定非專利文獻的公開時間需要綜合考慮證據來源、可靠性和公開程度等因素。中國側重證據形式和鏈條完整,要求證據明確規范且相互印證(如Windows 7書籍案多證據鏈);美國強調公開可獲得性的實質,需證明當時公眾能夠獲取該信息(如First Solar案缺乏檢索途徑證據導致失敗);歐洲傾向于在自由評價下采信表面可信的日期,除非有相反證據(如T 286/10案僅泛泛質疑不足以推翻存檔日期)。在疑難情況下,多種輔助證據的組合往往是左右裁判結果的關鍵。
證明非專利文獻的公開時間往往需要借助多個線索和證據。以下是幾類常見的重要證據類型,并說明其特點及在中、美、歐實踐中的可采性與證明力。
關于網絡存檔快照(如Internet Archive的Wayback Machine):
利用互聯網檔案服務獲取網頁在過往日期的存檔頁面及時間戳,是證明網頁公開時間最常用的手段之一。例如,Wayback Machine保存的網頁快照及其抓取日期可以證明某網頁內容在該日期已經存在。各法域對這類證據總體上較為重視:在中國,通常需要通過公證或司法鑒定固定網絡存檔的真實性,然后方可采納。未經公證的存檔往往會被對方質疑真實性,但經公證認證的存檔截圖可作為公開日期證據,不過中國審查者仍可能要求結合網站知名度、訪問量等因素論證該網頁在當時確已對公眾開放,單一存檔的證明力中等,需要其他證據輔佐。在美國,網絡存檔被視為“印刷出版物”證據的一種,但需滿足認證要求:實踐中常通過Internet Archive官方的宣誓聲明或證人證言來證明截圖和時間戳的可靠性。一旦通過認證,PTAB和法院普遍認可其時間戳作為公開日期的強有力證據。聯邦巡回法院已明確指出Wayback Machine的時間戳具有高度可信度。不過,美國仍要求證明當時公眾能夠找到該網頁,否則即使存檔時間早于申請日也可能不認定為有效公開(如前述First Solar案)。在歐洲,網絡存檔快照被普遍接受。EPO審查員經常主動查詢Wayback Machine以確認網頁發布日期。EPO認為Internet Archive的數據可信度高,在“概率優勢”標準下通常予以采信,除非有相反證據推翻。即便存檔不完全也不影響已存部分日期的可信度。由于歐洲不嚴格區分技術上的可訪問與公眾可得,存檔顯示頁面當時存在且無訪問限制,即可視為公開。總體看,經過驗證的網絡存檔證據在歐美證明力較強,中國相對謹慎但通過公證等措施后亦可接受。
關于網站自身的發布日期及技術線索:
包括網頁上顯示的發布時間或最后更新日期、論壇或博客帖子的發表時間、網頁源代碼中的結構化數據(如JSON-LD腳本里的datePublished字段),以及網站內容管理系統的文件路徑線索(如WordPress上傳目錄含年份/月份)等。這些由網站自身記錄的時間信息往往直接指示內容上線時間。例如,許多現代網站在HTML源代碼中嵌入Schema.org的JSON-LD數據,其中的datePublished屬性標明內容首次發表日期;再如WordPress默認會在wp-content/uploads目錄下按年/月創建子文件夾存儲上傳文件,如果某PDF鏈接URL包含“.../2025/08/...”,很可能表明該文件是于2025年8月上傳到網站的。這類線索由服務器或軟件自動生成,在技術上具有一定客觀性。然而,其法律證明力因法域而異:在中國,網頁自帶的日期必須通過截屏+公證固定。即便如此,合議組傾向于要求外部證據佐證網頁顯示的日期。如果只有網頁自身的日期而無其他支持,審查員可能認為網頁日期可被篡改,可信度存疑。因此經公證的網頁日期可以作為初步證據,但證明力取決于網頁來源的可信度,官方機構站點的日期可信度高,個人博客的則低。在美國,法院通常要求對網頁顯示的日期進行認證,或通過證人證言解釋日期來源。例如,如果是帶日期的新聞稿或博客文章,且來源可靠,一般可認可該日期屬實;但若遭質疑,則需要提交宣誓證詞證明頁面日期未被修改過。美國審查實踐中,USPTO審查員可以直接引用網頁上明確標示的日期作為公開日,但在PTAB或法院階段仍要確保真實性。總的來說,只要來源可信且內容確實已對公眾開放,網頁自身標注的日期在美國具有證明效力;對于論壇帖子等易修改內容,通常輔以存檔或數據庫記錄來提高可信度。在歐洲,EPO傾向于信任網站自帶的時間戳。在無相反跡象時,網頁顯示的“Last modified”時間或文章發布日期即可視作公開日期。例如維基百科頁面的編輯歷史、論壇帖子的發布時間,EPO認為由計算機系統生成的時間戳通常準確可靠。只有當申請人提出可信理由質疑時,審查部門才需要進一步驗證。總體而言,網站自身注明的日期在歐洲有初步推定效力,證明力中等偏上。需要強調的是,此類證據只能證明“某內容在某日前已存在于網絡上”,至于該內容是否確已被公眾訪問并不影響法律上的公開認定——只要內容在當時對公眾可以獲取即可認為已公開。
關于正式出版物的出版記錄及DOI元數據:
正式出版的期刊文章、書籍、行業標準等通常會有權威的出版發行信息作為公開時間憑據。例如,雜志期刊的封面或版權頁上注明出版年月,書籍的版權頁載明第一次出版年月及ISBN號,技術標準文件有發布公告或生效日期等。這類官方出版日期在所有法域都是最直接、最有力的公開證據。中國高度重視正式出版物的出版發行信息,通常要求提供文獻封面或版權頁復印件并加蓋出版單位公章,或經公證確認,與文獻內容對應。如果僅能提供印刷時間而無公開發行信息,審查會質疑其是否真正面向公眾發行。總體上,正規出版社記錄在中國具有很高可信度和證明力。對于電子期刊,通常可提供DOI注冊信息或出版商官網截圖,CNIPA也傾向予以采信。
關于圖書館館藏記錄和數據庫收錄:
公共圖書館的館藏目錄、藏書入庫日期,或官方期刊數據庫的收錄時間等也能證明文獻的公開時間。許多國家有法定送存制度,出版社在出版后需向國家圖書館送交樣本,由此留下入藏記錄。在中國,如果能取得國家圖書館等權威機構出具的館藏證明,對證明該書在該日期前已公開流通非常有利。但還需確保該書不是內部保密資料,且確認館藏即意味著對公眾開放借閱。總體而言,權威圖書館的藏書入庫日期可作為出版物公開時間的強有力補強證據,尤其當與出版物本身的日期相互印證時,更增加可信度。
關于會議資料(會議論文及演示):
很多技術資料通過學術會議或研討會公開。證明這類文獻的公開時間,關鍵在于證明其在某場會議上已提供給無特定限制的與會者。在中國,通常需要提供會議論文集或主辦方出版的會議錄。如果只有會議幻燈片或論文手稿,要證明這些材料在會上已分發給與會者且未受保密限制,才能算公開。實務中,可以提交會議通知/日程來證明會議日期,再輔以論文集出版信息來證明論文已在會上分發或會后由出版社出版。若論文集有ISBN號和出版日期且公開發行,則可直接按其出版日期作為公開時間;若論文只在會上散發,需要證明與會者不受保密義務且人數較多,會議當日可視為公開日。中國審查和法院有時會質疑會議資料的公開性,因此最好取得會議組織方出具的證明或會議出版登記資料。
上述各類證據在不同法域的重要性和證明效力有所差異。例如,正式出版物的日期記錄無疑在各地都是最強有力的公開時間證據;而網絡存檔等電子證據在歐美已經得到廣泛認可,中國相對謹慎更多依賴公證。網站自帶日期在歐洲可直接信任,美國也可接受且經認證后效力高,中國則傾向要求額外輔證支持。數字時間戳等新技術證據中國用得較多且日益受重視,歐美目前仍屬輔助性證據。會議資料方面,各地原則接近,但中國可能要求更明確的公開證明細節。實踐中通常需要多種證據互相補強,才能滿足嚴格的證明要求,在異議或訴訟中立于有利地位。
一旦確定某份非專利文獻可能作為對比文件,應第一時間收集多來源的證據予以固定。例如,同時獲取網頁的截圖并公證、保存其Wayback Machine存檔記錄,下載DOI元數據或出版社發布公告,查詢圖書館藏書信息等。多重獨立證據相互印證可大幅提高公開日期的可信度。務必避免單一證據“孤證”,尤其對于互聯網資料,最好存檔 + 公證 + 原始頁面三管齊下固定證據。
對于網頁、論壇內容等易篡改的證據,在中國務必通過公證處在線取證,將網頁內容和時間一并固定。在美國或歐洲,則可考慮邀請第三方見證或直接從Internet Archive獲取官方證明信。如果涉及外文證據,在中國還應辦理涉外公證或符合法定認證程序。通過權威機構的蓋章或聲明來認證證據真實性,可以預防對方對證據真實性的質疑,大幅提升證據被采納的機率。例如,可將網頁源代碼中的JSON-LD datePublished字段打印在公證書中,或獲取服務器日志證明文件上傳時間,這些都會使技術性線索更具可信度。
對于紙質出版物,盡可能提供原件或正式復印件(如封面、版權頁、目錄)并加蓋出版單位公章,或附上ISBN查詢結果、國家圖書館館藏證明等。對于有DOI號的期刊論文,打印官方網站顯示的發布時間或CrossRef的元數據記錄。若能取得出版社或發行方出具的證明信,注明出版發行日期,那更是極具說服力的直接證據。總之,官方渠道直接出具的日期證明在任何法域都難以動搖,應盡力獲取。
提交公開時間證據時,同時說明該文獻在當時的傳播途徑和公眾可達性。例如,如果證據是公司官網資料,可補充證明該網站在業內的知名度、當時通過搜索引擎已可檢索到相關內容等;如果是會議論文,說明會議是否對公眾開放、參會規模,并附上會議通知或論文集出版信息。通過這些說明,向審查者表明該文獻在申請日前已為相關公眾可以獲得,而非藏在無人知曉的角落。
充分利用數字時代的技術工具對證據進行長期保全。例如,使用可信數字時間戳服務或區塊鏈存證平臺,將關鍵電子文件(PDF、網頁HTML等)的哈希值和獲取時間記錄在鏈,并獲取認證報告。一旦將來網頁下線或內容更改,可憑該報告驗證原始內容和時間,從而證明某內容在某時已存在且未被改動。同時,可以定期將重要網頁提交到Internet Archive等網絡檔案館保存備份。一旦面臨舉證,需要證明網頁歷史狀態時,這些技術手段形成的記錄可作為輔助手段,增強證明某內容在彼時時刻存在且公開的說服力。
站在專利權人的角度,預判對方可能提出的質疑點,提前準備反駁材料。例如,如果預料對方會質疑某網頁日期的可靠性,可以同時提交多個不同日期的存檔截圖或其他網站引用的佐證;如果對方可能質疑證據來源不清,可以提供購書發票、物流記錄等證明文件來源的清白。通過主動提供細節來自證,消除審查機構疑慮,增強其對證據所指向公開時間的信服程度。
綜上所述,無效程序本質上是比拼證據說服力的過程。只有在準備階段嚴把證據的客觀性、真實性和關聯性,運用多種手段固定并驗證公開時間,才能令合議組或法官“高度可能”地相信所提交的非專利文獻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公開,從而達到預期的無效目的。
隨著信息傳播數字化趨勢加強,如何認定非專利文獻的公開時間已成為專利實務中的重要課題。通過對中國、美國、歐洲法域標準與實踐的比較可以看出,各國的法院和專利機關并非拒絕接受網頁源代碼中的發布日期或上傳路徑這類技術性線索作為證據,但都要求達到相應的證明標準和可靠性。對于證據提供方來說,關鍵在于嚴謹且全面地準備證據:保留好網頁源代碼截圖或存檔,利用公證或第三方存證服務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再輔以專家對技術細節的解釋,搭建起有說服力的證據鏈。在中國,需要讓合議組相信已經達到“高度蓋然性”;在美國,需要滿足“優勢證據”或“清晰可信”的證明標準;在歐洲,則需在“概率平衡”下令審查者信服地認定公開時間。只有做到心中有數、證據扎實,才能使得像JSON-LD的datePublished字段或WordPress上傳目錄日期這樣的網絡技術線索真正發揮作用,獲得司法和行政機關的采信。
了解不同法域對此問題的態度,有助于在專利無效和訴訟中更有效地運用互聯網證據。
(原標題:中美歐專利無效中“非專利文獻公開時間”如何證明?)
欄目支持,共建合作伙伴持續招募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佑斌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中美歐專利無效中“非專利文獻公開時間”如何證明?(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領先的知識產權綜合信息服務提供商,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與科技創新人才。匯聚了來自于中國、美國、歐洲、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長型科技企業的管理者及科技研發或知識產權負責人,還有來自政府、律師及代理事務所、研發或服務機構的全球近100萬用戶(國內70余萬+海外近30萬),2019年全年全網頁面瀏覽量已經突破過億次傳播。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5517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