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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宗水培專利糾紛到制度性十字路口。”
來源:北京海通國際知識產權研究院
作者:澤識
關鍵詞:EPO上訴委員會|說明書一致性|數字證據采信|丹麥洛克威(Rockwool)|可耐福(Knauf)
背景|從一宗水培專利糾紛到制度性十字路口
2025年,一宗看似普通的水培植物專利異議,卻引發了歐洲專利制度的深層次討論。涉案的歐洲專利EP2124521由德國建材企業可耐福(Knauf)持有,專利聚焦于在水培介質中利用特定粘合劑穩定植物結構。異議方是丹麥的洛克威(Rockwool),全球領先的巖棉制造商。
表面上,這只是一次權利要求縮限與說明書表述的沖突,但正是這種矛盾,將EPO內部長期存在的制度爭議集中放大,使其走向擴大上訴委員會(EBA)的審查視野。
在異議過程中,可耐福為降低無效風險,將權利要求縮限為“僅限有機粘合劑”。然而,這一修改與說明書原本“粘合劑類型可選”的表述直接沖突。洛克威隨即提出程序性異議,質疑該修改違反了《歐洲專利公約》第84條“權利要求必須明確并由說明書支持”的要求。
這一矛盾很快超越了案件本身,觸及EPO長期存在的核心爭議:當權利要求修改后,說明書是否必須同步調整?一種觀點認為說明書必須隨權利要求修改而保持強制一致,否則容易在后續解釋中制造混亂;而另一種觀點則堅持認為,《歐洲專利公約》(EPC)并未明確要求刪改說明書,專利權人不應因此承擔額外的義務。
正是在這種對立之下,上訴委員會將案件移送至擴大上訴委員會(EBA),編號G1/25,請求作出系統性裁決。這不僅關乎個案結局,也將決定EPO是否繼續堅持其在主要專利局中相對嚴格、并在國際實踐中頗具特殊性的“說明書改寫制度”。
制度焦點|說明書一致性的法律與實務分歧
G1/25案的核心問題在于:當專利權人因異議或上訴程序的意見而縮限權利要求時,是否必須確保修改后的權利要求與說明書保持一致。EPC第84條雖然確立了“權利要求應清楚并由說明書支持”的基本標準,但在如何具體執行這一原則上,EPO的判例法長期存在分歧。
為解決這一爭議,上訴委員會向擴大上訴委員會(EBA)提出了三項系統性法律問題:
1.在異議或上訴階段,如果權利要求與說明書出現不一致,是否必須對說明書進行調整?
2.若答案為肯定,EPC中是否存在明確的法律依據支撐這一要求?
3.審查程序中是否應適用相同標準?
圍繞這些問題,判例呈現出兩種不同立場。一種觀點(如T1452/21、T1024/18)認為,說明書必須隨權利要求修改而保持一致,否則將削弱后續解釋的確定性。另一種觀點(如T56/21、T1444/20)則認為,EPC并未明確授權強制刪改說明書,過度要求會侵蝕專利權人的撰寫自由。
EBA的最終回應不僅將統一內部裁量,也可能對實務層面的應對策略帶來影響。如果確立“強一致性”,說明書可能從“解釋輔助”轉變為“形式剛性工具”,這將增加撰寫與修改的負擔,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國家法院乃至UPC在解釋路徑上的做法。換言之,本案的制度走向,很可能對未來專利權人在異議與訴訟中的修改與維權考量產生作用。
本土實踐|一致性與數字證據的回應路徑
在中國專利制度中,說明書與權利要求之間的邏輯一致性同樣被反復強調。雖然并未要求在修改后逐條刪改說明書,但《專利審查指南》明確規定說明書必須對權利要求提供清晰支持,避免出現語義沖突或不當擴展。司法層面的態度也與之呼應。例如,在(2020)最高法知行終815號案中,法院指出說明書雖可包含未寫入權利要求的內容,但不得造成對解釋方向的混淆或偏離。這表明,無論是在審查還是訴訟環節,中國制度都將邏輯一致性視為穩定的評判基準。
在證據采信方面,中國法院對網頁截圖等數字資料持謹慎態度,通常需要輔以鏈上存證、公證備案或檔案館留存,以及時間戳與鏈條驗證機制。這些措施雖然增加了成本與準備周期,但逐步形成了一套實務中可操作的路徑。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尚未建立統一的網絡證據存儲與認定體系,但隨著數字經濟案件的增加,這一議題正逐漸走向制度化。
對于企業而言,中國實踐釋放的信號與EPO的趨勢形成了呼應:一方面要在專利文本中保持足夠的邏輯閉環,避免說明書與權利要求脫節;另一方面也要在證據管理中提前建立可靠的數字化存證機制。這樣的準備不僅有助于在國內程序中降低風險,也能為企業在跨境專利訴訟和無效程序中提供更穩健的支撐。
結語
G1/25不僅是一宗水培專利異議,更是EPO在說明書一致性與數字證據采信上的一個重要制度節點。對于企業而言,真正的挑戰在于如何將合規預案前置化:在專利撰寫與修改環節保持文本的協調性,在證據管理中建立可靠的驗證機制。這些準備將有助于企業在歐洲審查體系中減少不確定性,并在未來跨境訴訟和多制度環境下保持更穩健的策略空間。無論G1/25的最終裁決如何,說明書一致性與數字證據采信都已成為跨境專利布局中不可回避的議題。
參考/ 備注
1.EPO Register, EP2124521: https://register.epo.org/application?number=EP07800816
2.Referral G1/25 to the Enlarged Board of Appeal: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case-law-appeals/eba/pending.html
3.Decisions cited: T697/22, T1989/18, T56/21, T1024/18, T438/22
4.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第86號:上海晶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與王高峰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23年11月13日發布(法〔2023〕1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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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EPO說明書一致性之爭:G1/25會改寫規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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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海通國際知識產權研究院
作者:澤識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EPO說明書一致性之爭:G1/25會改寫規則嗎?(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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