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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穩定性從來不是一個靜態的結果,而是一場動態的過程。”
來源:北京海通國際知識產權研究院
作者:澤識
01專利不是終點:從吉利德案看到的新格局
專利獲權并非“一勞永逸”的安全終點。在全球化競爭語境下,授權后的專利穩定性,直接決定著一項核心技術能否真正轉化為市場競爭的“護城河”。尤其對出海的中國企業而言,歐洲專利局(EPO)的異議程序、統一專利法院(UPC)的無效訴訟以及中國的無效宣告請求,是最常遭遇的三種穩定性考驗。它們雖在功能上相似,均用于檢驗和校準專利的穩定性,但在程序邏輯和實際效果上,卻呈現出不同的路徑特征。
前不久,我們曾報道過吉利德(Gilead Sciences)訴中國軍事醫學科學院(AMMS)的歐洲專利糾紛。涉案專利EP 3854403涉及瑞德西韋用途,在UPC米蘭中央分庭立案的同時,還進入了EPO異議程序。吉利德在專利授權當天便采取“雙線行動”:一方面向EPO提出異議,另一方面在UPC提起撤銷訴訟。當時該專利尚未請求統一專利(UP)效力,但因處于UP生效請求窗口期,UPC已具備前置管轄權。隨著軍科院隨后提交UP生效請求,該案最終在 EPO和UPC兩條路徑上平行展開。
這一場景揭示了歐洲的新格局:專利穩定性檢驗不再只依賴EPO的九個月異議,而是進入“EPO異議+UPC無效”雙軌并行的階段。相比之下,中國的無效宣告制度展現出另一種長期博弈邏輯,這也意味著出海企業必須把“穩定性管理”放在專利戰略的核心位置。
02九個月的關鍵窗口期:EPO異議
EPO異議制度的特征在于“集中發力,一裁跨境”。根據《歐洲專利公約》規定,專利授權公告后的九個月內,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向EPO提起異議,不必證明直接利益關系,甚至可以通過“稻草人”的方式匿名代理提出。案件由三名審查員組成的異議部審理并作出裁決,一旦結果是撤銷或限制專利權利要求,該決定即在所有EPC成員國范圍內同時生效。換句話說,一次異議就可能動搖一件專利在整個區域內的保護格局,對企業的專利布局產生全局性影響。
在醫藥領域,這種集中風險尤為常見。以默沙東(MSD)降膽固醇藥物依折麥布的專利為例,在獲權不久便遭遇多方聯合提出的異議,最終部分權利要求被撤銷,迫使企業重新調整其在歐洲市場的專利防護與產品策略。
九個月的窗口期帶有嚴格的時限性——一旦超過,異議通道將徹底關閉。此后,第三方若要繼續挑戰,只能在各國分別提起撤銷訴訟,其效力也僅局限于單一國家,無法實現跨境統一。制度同時也為權利人提供了另一條路徑:可隨時提出限制請求,主動撤回部分非核心權利要求,以此降低被異議風險并優化整體布局。
在這樣的制度下,專利授權并不是終點,而是一次限時的突擊考試。只有在“開考之前”就準備好充分的技術數據和對比實驗,并通過分案或配套專利分散風險,企業才能在挑戰來臨時不至于被動。
03隨時可能的第二戰場:UPC無效訴訟
與EPO并行的,是UPC無效程序。不同于EPO異議設有九個月窗口期,UPC無效訴訟可以在專利的整個存續期內提出,其裁決效力覆蓋所有UP成員國,并且與EPO的審查結論保持獨立。即便EPO維持某項專利有效,UPC仍可能基于創造性等理由作出撤銷裁決。這使得專利權人在歐洲面臨著“雙重審查”的不確定性。
吉利德案還體現了UPC的前置管轄力。在權利人尚未決定是否請求UP生效時,競爭對手即可利用空窗期將專利帶入UPC程序。一旦UP生效,請求人便被動接受UPC的集中管轄。近期,該案在UPC米蘭中央分庭又有新進展:法院確認送達已經有效完成,并駁回了吉利德提出的缺席判決申請。這一裁定顯示,UPC在程序規則上保持獨立和嚴格,送達環節難以成為一方延緩訴訟的工具。
UP模式確實能節省成本,并一次性在成員國范圍內實現專利效力,但同時也意味著必須面對EPO異議與UPC無效的雙重挑戰。只有當專利證據充分、抗風險能力較強且確有統一執行需求時,才值得選擇UP;而存在較大不確定性的專利,則更適合保留在傳統的分散路徑中,并在過渡期內視情況選擇退出UPC管轄(opt-out)。UPC無效就像一場隨時可能到來的補考,企業只有在準備充分時才有贏面。
04沒有終點的長跑:中國無效宣告
與歐洲不同,中國的專利無效宣告制度呈現出“無固定時限、效力屬地”的特點。它未設嚴格的時間門檻,在專利的整個存續期內,任何主體都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與無效審理部提出無效請求。審查結果以行政決定形式作出,當事人如不服,還可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進入司法救濟程序。
從效力范圍來看,無效宣告僅在中國境內生效,不具備歐洲異議的跨境效力。這種制度往往與侵權訴訟結合使用:一方提起侵權訴訟,另一方則通過無效宣告削弱其專利基礎、延緩訴訟進程,以此增加對手的時間和經濟成本。
通信行業的經驗最具代表性。在華為與三星的多輪糾紛中,幾乎每起侵權訴訟都伴隨無效請求,部分專利被維持,部分權利要求被裁定無效,每一次結果都改變了訴訟攻防的節奏,甚至影響案件的最終走向。
這種機制意味著,專利的挑戰不會隨著時間推移而減弱。即便是存續多年的專利,也可能在關鍵商業節點面臨突發風險。無效宣告更像是一場沒有終點線的長跑,唯有建立全生命周期的監測與復盤機制,企業才能在長期博弈中保持主動。
05三種制度的差異與風險對比
EPO偏向短期集中風險,UPC增加了并行和前置挑戰的不確定性,而中國則體現出長期拉鋸的特征。三種制度共同構成了一場全周期、多維度的穩定性檢驗,企業在制定全球專利戰略時,必須學會在不同節奏中合理分配資源。
06結語:專利穩定性的全周期挑戰
從吉利德案可以看到,歐洲專利的穩定性檢驗已經演變為EPO異議與UPC無效并行的雙軌機制;中國則展現出另一種無固定期限、長期博弈的邏輯。
這意味著風險防控必須更加立體化。通過EPO異議期并不代表專利已穩固,UPC的挑戰仍可能隨時出現;UP模式的選擇需要謹慎權衡,既考慮統一執行的效率,也要正視集中無效的風險;非UPC成員國如英國、西班牙仍需單獨應對;而在國內市場,專利同樣要納入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專利穩定性從來不是一個靜態的結果,而是一場動態的過程。只有把專利當作戰略資產,持續投入并系統防守,企業才能在跨境競爭中真正穩住陣地。真正的底氣,不在于一紙證書,而在于能否把專利當作一場持續經營的長期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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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從吉利德案看歐洲雙軌與中國長跑:專利穩定性的新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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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澤識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撤銷案件中對于使用非規范商品的認定(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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