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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裁決機關在作出不利于當事人的行政裁決之前,應當保證當事人對裁決所依據的證據和事實有申辯的機會。專利行政裁決機關對其依職權調查取得的證據未組織當事人質證即作為定案依據,屬于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專利行政裁決違反法定程序的認定和處理
——(2023)最高法知行終547號
裁判要旨
1.專利行政裁決機關在作出不利于當事人的行政裁決之前,應當保證當事人對裁決所依據的證據和事實有申辯的機會。專利行政裁決機關對其依職權調查取得的證據未組織當事人質證即作為定案依據,屬于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2.正當程序原則是依法行政的應有之義,行政行為結果的正確不能挽救其違反法定程序的程序錯誤,即使被訴行政裁決對專利的侵權認定和處理結論并無不當,該被訴行政裁決亦可依法予以撤銷。
關鍵詞
行政 專利行政裁決 程序違法 結果正確 撤銷
基本案情
賈某系專利號為20192027****.2、名稱為“一種公章模具”的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2021年4月19日,賈某以某圖章廠用于生產印章的設備侵犯涉案專利權為由向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廊坊市監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2021年11月11日,廊坊市監局到某圖章廠進行了現場檢查,拍攝了相關產品照片并制作了勘驗筆錄。2022年1月17日,廊坊市監局作出行政裁決(以下簡稱被訴裁決),認為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并據此裁決駁回賈某的全部請求。賈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廊坊市監局未組織當事人質證,程序違法。
一審法院作出行政判決:駁回賈某的訴訟請求。賈某不服,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30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行終547號行政判決:撤銷一審判決、被訴裁決,由廊坊市監局就賈某的請求重新作出行政裁決。
裁判意見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正當程序原則是依法行政的基本準則,行政機關在作出不利于當事人的行政裁決之前,應當保證當事人對裁決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有陳述、申辯的機會。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指南》(國知發保字〔2019〕57號)第二章第三節第二條第一款第2項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未經質證,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中,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可以在口頭審理前或在審理中提交給雙方當事人,由雙方當事人對其進行確認和質證。”上述規范性文件系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處理程序的規定,亦可以作為判斷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參考。廊坊市監局在未組織當事人就其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情況下,即將該證據作為定案依據,違反正當程序,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賈某在一、二審中確認廊坊市監局調查取證取得照片中的產品為被訴侵權產品。將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技術方案對比,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盡管被訴裁決有關“被訴侵權產品沒有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結論并無不當,但是被訴裁決違反法定程序,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三項的規定,被訴裁決應當予以撤銷。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70條第3項
附:判決書
賈某川、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行政二審行政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3)最高法知行終547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專利權人):賈某川。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某,河北范某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某強,河北范某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
法定代表人:寧某飛,該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女,該局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齊某,河北乾翔(臨空經濟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第三人(被訴侵權人):固安縣某圖章廠。經營場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縣。
經營者:張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甲。
委托訴訟代理人:穆某遠,固安縣固安法維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上訴人賈某川因與被上訴人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一審第三人固安縣某圖章廠(以下簡稱某圖章廠)專利行政裁決糾紛一案,涉及專利權人為賈某川、名稱為“一種公章模具”的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針對賈某川就涉案專利提出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冀廊知法裁字[2021]03號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以下簡稱被訴裁決):駁回賈某川的全部請求;賈某川不服,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冀01行初115號行政判決,駁回賈某川的訴訟請求;賈某川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3年11月13日詢問當事人,上訴人賈某川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某、范某強,被上訴人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齊某,一審第三人某圖章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甲、穆某遠到庭參加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基本事實如下:
本案涉及名稱為“一種公章模具”、專利號為201920277597.2的實用新型專利,專利權人為賈某川,專利申請日為2019年3月5日,授權公告日為2019年12月17日。2021年3月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涉案專利作出實用新型專利權評價報告,結論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具備2008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新穎性及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涉案專利目前有效。
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為:
1.一種公章模具,包括下模板、中模板、上模板,其特征在于:所述下模板一側設置有下定位板,所述下定位板和所述下模板一體成型,所述下定位板上面安裝有固定軸,所述固定軸兩側設置有彈簧銷釘,所述固定軸和所述彈簧銷釘分別與所述下模板鉚接在一起,所述彈簧銷釘上面安裝有復位彈簧,所述固定軸頂部安裝有上定位板,所述上定位板與所述固定軸螺栓連接,所述上模板上方設置有所述中模板,所述中模板包括長模板和短模板,所述長模板和所述短模板都呈半圓弧形,所述長模板一側設置有第一齒柱,所述短模板一側設置有第二齒柱,所述第一齒柱和所述第二齒柱采用齒嚙合傳動,所述長模板和所述短模板外側都設置有彈簧槽,所述中模板中間設置有合模內緣,所述中模板上方設置有所述上模板,所述上模板底部設置有合模外緣。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公章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軸分別與所述第一齒柱和所述二齒柱鉸鏈連接。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一種公章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合模外緣分別與所述上模板和所述下模板一體成型,所述合模外緣的直徑大于所述合模內緣的直徑。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一種公章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復位彈簧纏繞在所述彈簧銷釘上,所述復位彈簧和所述彈簧槽滑動連接。
2021年4月19日,賈某川向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請求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圖章廠侵權行為,責令某圖章廠停止專利侵權行為。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后,于2021年4月19日向某圖章廠送達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受理通知書。2021年5月12日,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某圖章廠的答辯狀送達賈某川。2021年7月16日,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止處理通知書,并于同年7月21日送達賈某川。2021年12月22日,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恢復審理并通知賈某川。同日,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又作出延期審理通知書并送達賈某川。2021年11月11日,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到某圖章廠進行了現場檢查,拍攝了相關產品照片,并對調查取證的產品照片作為被訴侵權產品照片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進行對比后,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被訴裁決。
被訴裁決認為,將被訴侵權產品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技術特征對比可以看出存在以下不同:1.涉案專利為“固定軸兩側設置有彈簧銷釘,所述固定軸和所述彈簧銷釘分別與所述下模板鉚接在一起”;被訴侵權產品為“長模板、短模板上分別設置有彈簧銷釘”。2.涉案專利為“彈簧銷釘上面安裝有復位彈簧”;被訴侵權產品為“復位彈簧連接設置在兩個彈簧銷釘之間”。3.涉案專利為“所述長模板一側設置有第一齒柱,所述短模板一側設置有第二齒柱,所述第一齒柱和所述第二齒柱采用齒嚙合傳動”;被訴侵權產品為“長模板、短模板之間至少存在一種柱、槽嵌裝配合的聯動結構”。4.被訴侵權產品沒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長模板和所述短模板外側都設置有彈簧槽”技術特征。故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某圖章廠未侵害賈某川涉案專利權,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據此裁決:駁回賈某川的全部請求。
賈某川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受理。賈某川起訴請求:1.撤銷被訴裁決,依法改判確認某圖章廠存在專利侵權行為,并責令某圖章廠停止專利侵權行為;2.案件受理費由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擔。事實和理由:賈某川不清楚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與某圖章廠的專利侵權糾紛裁決是進行了書面審理還是口頭審理。在審理期間,賈某川僅收到過一份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的答辯狀,此外再未收到過任何資料,也未見到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所稱的情況說明及一組模具照片,更未對模具照片進行過質證。因此,被訴裁決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應予撤銷。
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一審辯稱:(一)被訴裁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到某圖章廠進行了現場檢查并拍照取證,之后通過其拍攝的照片與涉案專利進行對比,得出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部分技術特征不同,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二)被訴裁決程序合法。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口頭審理。
某圖章廠一審述稱:賈某川主張的侵權事實不成立。被訴裁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了上述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2年1月17日作出的被訴裁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2020年修正的專利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本案中,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賈某川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后,依照法定程序,通過現場調查取證取得被訴侵權產品照片,并在對被訴侵權產品照片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進行對比后,認定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某圖章廠未侵犯涉案專利權。被訴裁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并無不當。
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賈某川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賈某川負擔。”
賈某川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或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由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擔。事實和理由:(一)被訴裁決程序嚴重違法。1.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作出被訴裁決前未組織賈某川與某圖章廠進行陳述和質證,程序違法。2.本案不屬于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裁決的行為,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直接作出被訴裁決,程序違法。3.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21日向賈某川送達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受理通知書,于2021年11月11日到某圖章廠進行調查取證,時間跨度過長,某圖章廠可以將替換更改后的公章模具投入使用,故調查取證獲得的證據缺乏真實性與關聯性,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于調查取證時間的處理決定明顯不當,程序錯誤,導致被訴裁決錯誤。(二)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裁決以被訴侵權產品照片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進行對比,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部分技術特征不同。賈某川認為,涉案專利完全解決了背景技術的難點,而某圖章廠作為專業生產企業只是更改了部分技術方案,被訴侵權產品核心技術與涉案專利完全相同,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屬于相同或等同。
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辯稱:被訴裁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駁回賈某川的上訴請求。(一)被訴裁決程序合法。1.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了現場調查并對被訴侵權產品進行了拍照,制作了調查筆錄。2.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案件辦理期限內對案件進行調查,不違反法律規定。(二)被訴裁決認定事實清楚。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調查取證取得的被訴侵權產品照片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進行逐一對比,并進行了對比說明,經對比,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部分技術特征不同。
某圖章廠述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本案中,經對比,被訴侵權產品的模具閉合、開啟部分及機械組成等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不同,不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某圖章廠不侵害涉案專利權。
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賈某川在二審中主張其于2021年1月25日向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口頭提出了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且其未收到某圖章廠提交的答辯狀,因賈某川未就此進行舉證且與在案證據不符,本院對此不予采信。
一審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對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取證拍攝的照片等證據進行了質證,賈某川在質證中對照片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通過照片可以證明某圖章廠存在侵權行為。賈某川在二審中確認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取證取得照片中的產品為被訴侵權產品。某圖章廠在二審中認可被訴侵權產品系其制造并自行使用。
涉案專利說明書[0010]-[0015]段記載:進一步地:所述復位彈簧纏繞在所述彈簧銷釘上,所述復位彈簧和所述彈簧槽滑動連接。纏繞使所述復位彈簧一端固定,滑動連接防止了所述復位彈簧卡死。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1.扳動長模板外開,長模板壓縮復位彈簧后張開,長模板一側的第一齒柱繞固定軸轉動,并通過齒嚙合帶動第二齒柱反向轉動,第二齒柱帶動短模板相對長模板反向外開,利用齒嚙合傳動,只用單邊施力就可以將中模板分開,方便快捷;2.合模內緣分開,合模外緣從合模內緣中脫出,上移上模板,從中拿出成品,完成后將上模板放回原位,合模內緣將合模外緣卡死,上模板和下模板被固定,可以進行第二次加工作業,利用中模板閉合夾持合模外緣,保證了模具整體的閉合;3.松開長模板,復位彈簧依靠彈性力推動長模板和短模板向內轉動閉合,利用彈簧自動復位,節省了人工勞動力,提高了效率。
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的冀廊知法裁字[2021]03號《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止處理通知書》載明:“鑒于被請求人與張某華、賈某川、固安縣某印章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一案,已經被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侵害商業秘密訴訟結果與專利權屬與實際侵權人系基于同一事實或裁判結果相互牽連,根據《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指南》第二章第三節第(四)項第1條中止處理的情形:該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本局決定自2021年7月16日起中止對本案的處理。恢復處理的時間將另行通知。”
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的冀廊知法裁字[2021]03號《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恢復處理通知書》載明:“我單位于2021年4月19日受理賈某川提出固安縣某圖章廠涉嫌侵犯其專利權的請求,鑒于被請求人與張某華、賈某川、固安縣某印章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一案被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2021年7月16日我單位中止本案。2021年10月27日請求人重新提供照片;2021年12月22日鑒定結束,恢復本案審理。”
本院認為:本案為專利行政裁決糾紛,因被訴裁決作出日在2020年修正的專利法施行日(2021年6月1日)之后,被訴裁決針對的爭議侵權行為亦持續至2020年修正的專利法施行日之后,故本案應適用2020年修正的專利法以及被訴裁決作出時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可參照其時有效的行政規章。綜合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及意見陳述,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一)被訴裁決作出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二)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一)關于被訴裁決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賈某川上訴主張,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未組織當事人陳述和質證而直接作出被訴裁決,且在案件受理后進行調查取證的時間間隔過長,程序違法。對此,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關于賈某川上訴主張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未組織當事人陳述,是否屬于程序違法問題。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口頭審理。參照上述行政規章的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口頭審理。本案中,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賈某川提出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后,自主選擇書面審查方式,并將某圖章廠的答辯狀送達賈某川,符合《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的相關程序性規定。賈某川認為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未組織當事人進行陳述違法,法律依據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關于賈某川上訴主張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未組織當事人質證,是否屬于程序違法問題。對此,本院認為,正當程序原則是依法行政的基本準則,行政機關在作出不利于當事人的行政裁決之前,應當保證當事人對裁決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有陳述、申辯的機會。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指南》(國知發保字〔2019〕57號)第二章第三節第二條第一款第2項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未經質證,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中,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可以在口頭審理前或在審理中提交給雙方當事人,由雙方當事人對其進行確認和質證。”上述規范性文件系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處理程序的規定,亦可以作為判斷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參考。本案中,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未組織當事人就其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情況下,即將該證據作為定案依據,違反正當程序,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對于賈某川的該項上訴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再次,關于賈某川上訴主張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案件受理后進行調查取證的時間間隔是否屬于程序違法問題。《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案件特別復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準。經批準延長的期限,最多不超過1個月。案件處理過程中的公告、鑒定、中止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述案件辦理期限。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過程中,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參照上述行政規章的規定,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19日受理賈某川處理請求后,在法定處理期限內于2021年7月16日中止對案件的處理,于2021年11月11日依職權到某圖章廠進行現場檢查,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于2021年12月22日恢復審理,中止期間不記入案件辦理期限,程序上并無明顯不當。賈某川上訴主張某圖章廠可以在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取證之前替換公章模具,但其未就此提交證據,且一審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對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取證取得的照片進行了質證,賈某川在質證中對照片的真實性無異議,并且在本案二審期間確認照片中的產品為被訴侵權產品,故對賈某川的該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該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為依據,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止處理決定,于2021年12月22日恢復審理,但是依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本案符合法定的中止處理的情形。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中止處理決定依據不足,本院對此予以指出。
(二)關于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專利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
本案中,被訴裁決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具體劃分為如下15個技術特征:1.一種公章模具;2.包括下模板、中模板、上模板;3.下模板一側設置有下定位板;4.所述下定位板和所述下模板一體成型;5.下定位板上面安裝有固定軸;6.固定軸兩側設置有彈簧銷釘,所述固定軸和所述彈簧銷釘分別與所述下模板鉚接在一起;7.彈簧銷釘上面安裝有復位彈簧;8.固定軸頂部安裝有上定位板;9.所述上定位板與所述固定軸螺栓連接;10.所述上模板上方設置有所述中模板;11.所述中模板包括長模板和短模板,所述長模板和短模板都呈半圓弧形;12.所述長模板一側設置有第一齒柱,所述短模板一側設置有第二齒柱,所述第一齒柱和所述第二齒柱采用齒嚙合傳動;13.所述長模板和所述短模板外側都設置有彈簧槽;14.中模板中間設置有合模內緣;15.所述中模板上方設置有所述上模板,所述上模板底部設置有合模外緣。因雙方當事人對上述技術特征的劃分不持異議,且雙方當事人均確認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取證取得照片中的產品為被訴侵權產品,故本院仍以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取證取得照片中的產品為對比基礎,按照被訴裁決劃分的技術特征進行侵權對比。根據當事人訴辯意見和在案證據,關于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被訴侵權產品是否具有“固定軸兩側設置有彈簧銷釘,所述固定軸和所述彈簧銷釘分別與所述下模板鉚接在一起”“彈簧銷釘上面安裝有復位彈簧”“所述長模板一側設置有第一齒柱,所述短模板一側設置有第二齒柱,所述第一齒柱和所述第二齒柱采用齒嚙合傳動”“所述長模板和所述短模板外側都設置有彈簧槽”的技術特征。對此分析如下:
將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技術方案對比可以看出存在以下不同:1.涉案專利為“固定軸兩側設置有彈簧銷釘,所述固定軸和所述彈簧銷釘分別與所述下模板鉚接在一起”;被訴侵權產品為“長模板、短模板上分別設置有彈簧銷釘”。2.涉案專利為“彈簧銷釘上面安裝有復位彈簧”;被訴侵權產品為“復位彈簧連接設置在兩個彈簧銷釘之間”。3.被訴侵權產品沒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長模板和所述短模板外側都設置有彈簧槽”技術特征。由上述不同可看出,被訴侵權產品彈簧銷釘及復位彈簧的設置位置及連接關系不同于涉案專利,根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及說明書的記載,二者技術手段不同,并且不屬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故也不等同。根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及說明書的記載,復位彈簧和彈簧槽滑動連接以防止所述復位彈簧卡死,而被訴侵權產品的長模板和短模板外側都未設置有彈簧槽,即被訴侵權產品缺少“所述長模板和所述短模板外側都設置有彈簧槽”技術特征。相應地,在被訴侵權產品缺少對應技術特征情況下,也就不存在與該技術特征對應的等同特征。由此可見,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4是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鑒于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故被訴侵權產品亦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4的保護范圍。
由上分析可見,盡管被訴裁決有關“被訴侵權產品沒有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結論并無不當;但是,被訴裁決違反法定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三項的規定,被訴裁決應當予以撤銷。
綜上所述,賈某川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應予支持。被訴裁決違反法定程序,一審判決對于本案爭議的程序問題的認定亦存在錯誤,依法應予一并撤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三項、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冀01行初115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冀廊知法裁字[2021]03號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
三、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就賈某川的請求重新作出行政裁決。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100元,均由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鄧 卓
審 判 員 張新鋒
審 判 員 禹海波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陳 帆
書 記 員 滕禹含
(原標題:專利行政裁決違反法定程序的認定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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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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