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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的修改方式,即在原權利要求中加入其他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并不意味著必須原文照搬其他權利要求的文字記載。從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出發,根據修改后權利要求增加的內容與原權利要求書記載內容之間的關聯性進行綜合判斷,進一步限定的內容能夠從原權利要求記載的內容中直接、明確確定的,則該種修改仍屬于對‘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的修改,應予接受。”
對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修改方式的理解
——(2023)最高法知行終1059號
裁判要旨
對“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的修改方式,即在原權利要求中加入其他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并不意味著必須原文照搬其他權利要求的文字記載。從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出發,根據修改后權利要求增加的內容與原權利要求書記載內容之間的關聯性進行綜合判斷,進一步限定的內容能夠從原權利要求記載的內容中直接、明確確定的,則該種修改仍屬于對“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的修改,應予接受。
關鍵詞
行政 發明專利權無效 權利要求修改 進一步限定
基本案情
荷蘭飛某公司系專利號為20108002****.7、名稱為“用于協作波束成形的天線配置”的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的專利權人。
2021年3月12日,梁某針對本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無效宣告審查過程中,荷蘭飛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對權利要求書作出修改,將權利要求3的附加技術特征加入到獨立權利要求1中,刪除權利要求3,并在獨立權利要求12、13中加入相應的技術特征,并對其他權利要求的編號作出適應性修改。具體為:原權利要求3從屬于權利要求1,其附加技術特征為“根據前述權利要求的任一項的方法,其中步驟(a1)包括用信號發送所述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之間的相位關系”。在獨立權利要求12中加入的技術特征為“其中從所述第一次站接收至少一個信道矩陣的信令包括接受所述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之間的相位關系”。在獨立權利要求13中加入的技術特征為“其中將至少一個信道矩陣用信號發送到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中的至少一個包括用信號發送所述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之間的相位關系”。2021年6月22日口頭審理過程中,梁某對該修改提出異議,國家知識產權局當庭明確告知荷蘭飛某公司對于權利要求1的修改符合《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對于權利要求12、13(即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1、12)的修改不符合《專利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
荷蘭飛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重新提交了意見陳述及權利要求書修改文本,在此基礎上,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1年9月7日作出第51906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不具備創造性,宣告本專利權全部無效。荷蘭飛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荷蘭飛某公司主張國家知識產權局未接受權利要求12、13的修改錯誤;被訴決定關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13缺乏創造性的認定也存在錯誤。
一審法院作出行政判決:駁回荷蘭飛某公司的訴訟請求。荷蘭飛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行終1059號行政判決:撤銷被訴決定、一審判決,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就梁某針對本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審查決定。
裁判意見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權利要求的修改方式作為手段,應當服務于權利要求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和不得擴大原專利權保護范圍兩個根本標準,兼顧行政審查效率與公平保護專利權人的貢獻。首先,關于“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修改方式通常是指在權利要求中補入其他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一個或者多個技術特征,以縮小保護范圍。在原權利要求中加入其他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征,并不意味著必須原文照搬其他權利要求的文字記載。是否屬于對“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應從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出發,根據修改后權利要求增加的內容與原權利要求書記載內容之間的關聯性進行綜合判斷,只要進一步限定的內容能夠從原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中直接、明確確定即可。其次,《專利審查指南》對修改方式的規定系列舉式規定,并未完全排除存在其他修改方式的可能性。在對權利要求的修改滿足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以及不得擴大原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前提下,對修改方式的適度放寬,既有助于專利確權程序聚焦發明創造核心,又不會影響社會公眾對已授權專利文件的信賴利益。
據此,本案中荷蘭飛某公司對權利要求12、13的修改未超出原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及原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記載的范圍。首先,荷蘭飛某公司對權利要求12和13的修改方式是在權利要求中增加相關內容,顯然并未擴大原專利權利要求限定的最大保護范圍。其次,本專利原權利要求書中雖沒有一字不差地原文記載荷蘭飛某公司加入權利要求12、13的技術特征,但是新加入的內容均與原權利要求3記載的“其中步驟(a1)包括用信號發送所述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之間的相位關系”實質相同。結合原權利要求1、3中相關的記載,權利要求12、13新增加的技術特征可以從原權利要求書中直接、明確地確定。原權利要求3從屬于權利要求1,其記載“其中步驟(a1)包括用信號發送所述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之間的相位關系”是對權利要求1中的“步驟(a1)是第一次站發送信號到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中的至少一個”的進一步限定,明確了該信號是從第一次站發送到主站,即從“發送”的角度描述該信號。權利要求12保護一種主站,其增加的技術特征“其中從所述第一次站接收至少一個信道矩陣的信令包括接受所述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之間的相位關系”,系從“接收”的角度描述該信號。本領域技術人員知曉信號的發送和接收通常是對應出現的內容,且在權利要求1已經明確發送和接收主體的情況下,變換描述的角度從而得到權利要求12增加的內容并未超出原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雖然在信號發送的過程中可能存在一些錯誤導致并未接收或接收有誤,但本領域技術人員知曉,信號的發送強調的是一種能力,而非強調每次都能發送成功;對應地,信號的接收也是強調具有這種可接收的能力,而不論其是否每次都能成功接收。故,權利要求12中描述“接收”的能力顯然是權利要求12中主站必然具備的。基于同樣的理由,原權利要求3是對原權利要求1中步驟(a1)的信號作進一步限定,在將原權利要求3的技術特征加入權利要求13時,對應加入步驟(a1)信號的具體描述,與原權利要求3實質上是一致的。可見,權利要求12、13的修改完整包含了被修改的權利要求的所有技術特征,且新增的技術特征均源于原權利要求3,符合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關于修改的相關規定。因此,被訴決定及一審判決認為荷蘭飛某公司對權利要求12、13修改應不予接受的認定欠妥。荷蘭飛某公司關于權利要求12、13的修改應予接受的上訴主張成立。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9條第1款(本案適用的是2010年2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9條第1款)
附:判決書
某某有限公司、某某知識產權局等行政二審行政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3)最高法知行終1059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專利權人):某某有限公司(某某N.V.)。
代表人:張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龐淑敏,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某琳,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專利代理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某知識產權局。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海淀區。
法定代表人:申某雨。
委托訴訟代理人:柴某。
一審第三人(無效宣告請求人):梁某婷,女,1993年7月16日出生,漢族,住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北京潤澤恒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錢某茹,北京君以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師。
上訴人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與被上訴人某某知識產權局、一審第三人梁某婷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涉及專利權人為某某公司、名稱為“用于協作波束成形的天線配置”的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針對梁某婷就本專利權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某某知識產權局作出第51906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宣告本專利權全部無效。某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2022)京73行初3232號行政判決,駁回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某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4年8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龐淑敏、趙某琳,被上訴人某某知識產權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柴某,一審第三人梁某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錢某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基本事實如下:本專利系名稱為“用于協作波束成形的天線配置”的發明專利,專利權人為某某公司。專利號為201080028266.7,申請日為2010年6月14日,優先權日為2009年6月23日,授權公告日為2016年8月3日。作為本案審查基礎的權利要求為某某公司在無效宣告審查過程中于2021年6月24日修改的權利要求:
“1.一種用于在網絡中通信的方法,該網絡包括至少第一小區和第二小區,其分別包括具有專用于第一小區的第一天線陣列的第一主站以及具有專用于第二小區的第二天線陣列的第二主站,用于與多個次站進行通信,該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a)提供從所述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到至少一個第一次站的協作波束成形傳輸,其中步驟(a)包括
(a1)所述第一次站將至少一個信道矩陣用信號發送到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中的至少一個,以及
(a2)所述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將預編碼矩陣應用在所述第一天線陣列和第二天線陣列兩者上,并且其中所述預編碼矩陣包括用于所述第一小區的第一向量以及用于所述第二小區的第二向量,所述預編碼矩陣基于所述至少一個信道矩陣,所述第一向量和所述第二向量選自于一組預定碼本,其中該組預定碼本之一充當基準碼本,且該組預定碼本中的其它碼本和該基準碼本之間的相位偏移被指定,
其中步驟(a1)包括用信號發送所述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之間的相位關系。
2.根據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分別選自于專用于所述第一小區的第一碼本和專用于所述第二小區的第二碼本。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相位基準借助預編碼基準符號用信號發送到次站。
4.根據權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預編碼矩陣是向量。
5.根據權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次站針對來自所述第一小區和/或第二小區的每個空間流用信號發送信道質量信息。
6.根據權利要求5的方法,其中所述信道質量信息進一步包括至少一個可替代的優選預編碼向量,以及其中所述第一主站和/或第二主站根據干擾測量選擇所述優選預編碼向量或所述可替代向量。
7.根據權利要求6的方法,其中所述信道質量信息表示信道狀態。
8.根據權利要求5的方法,其中所述信道質量信息包括優選的傳輸等級。
9.根據權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個信道矩陣包括下述之一:
-由所述次站從碼本中選擇的優選預編碼向量;
-在所述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之一與所述次站之間的傳輸信道的量化表示。
10.根據權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當用于由所述第一主站或第二主站之一傳輸時,選擇所述優選預編碼向量以指示下述之一:
-將給出最高接收數據速率的預編碼向量;
-將給出最高接收SNR的預編碼向量。
11.一種具有專用于網絡的第一小區的第一天線陣列的第一主站,所述網絡進一步包括至少第二小區,該第二小區包括具有專用于第二小區的第二天線陣列的第二主站,所述第一主站包括用于與多個次站通信的裝置,所述第一主站進一步包括:
用于與所述第二主站合作以提供從所述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到至少一個第一次站的協作波束成形傳輸的裝置;
接收裝置,其用來從所述第一次站接收至少一個信道矩陣的信令,以及
控制裝置,其用來將預編碼矩陣應用于所述第一天線陣列,并且其中所述預編碼矩陣包括用于所述第-小區的第一向量和用于所述第二小區的第二向量,所述預編碼矩陣基于所述至少一個信道矩陣,所述第一向量和所述第二向量選自于一組預定碼本,其中該組預定碼本之一充當基準碼本,且該組預定碼本中的其它碼本和該基準碼本之間的相位偏移被指定。
12.一種包括用于在網絡中通信的裝置的次站,該網絡包括至少第一小區和第二小區,其分別包括具有專用于第一小區的第一天線陣列的第一主站以及具有專用于第二小區的第二天線陣列的第二主站,用于與該次站進行通信,該次站包括用來接收從所述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到至少一個第一次站的協作波束成形傳輸并且用來將至少一個信道矩陣用信號發送到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中的至少一個的裝置,該信道矩陣基于專用于所述第一小區的第一碼本和專用于所述第二小區的第二碼本,該第一碼本和該第二碼本中的一個碼本充當基準碼本,且該第一碼本和該第二碼本中的另一個碼本和該基準碼本之間的相位偏移被指定。
13.一種至少包括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專用于第一小區的第一主站以及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專用于第二小區的第二主站的網絡,所述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包括用于合作以提供導向如權利要求12所述的次站的協作波束成形傳輸的裝置。”
2021年3月12日,梁某婷請求某某知識產權局宣告本專利權全部無效,主要理由包括:本專利原權利要求1-14不符合2000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以及200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同時提交了相關證據以支持其主張,其中:
對比文件1:公開日為2009年2月25日、公開號為CN101373998A的中國專利申請公布說明書。對比文件1涉及一種無線通信網絡中通過多基站協作的MIMO(多入多出)無線傳輸進行小區間干擾抑制的方法,公開了以下技術方案(參見對比文件1說明書第1頁、第4頁、第6-12頁以及附圖1):“圖1為用于支持移動終端與基站之間的通信進行調度的無線通信網絡示意圖。如圖1所示的基站a、b、c,調度設備可為獨立于各基站的一個網絡設備或直接集成在某一個基站中。各個基站分別獲得其與附近各個移動終端之間的信號質量相關信息。所述信號質量相關信息如RSSI即接收信號強度指示或CQI即信道質量指示又或CSI即信道狀態信息(如,瞬時或長期信道響應)等。隨后基站將其獲得的信號質量信息(以下以RSSI為例)通過Backhaul網絡報告給調度設備D。調度設備D對匯總的RSSI進行分析,以便對各協作基站與移動終端之間的MIMO通信進行調度。基站a:基站a需要對待發往移動終端O的業務數據進行預編碼,根據調度設備指示的與其相關聯的移動終端的信息,基站a生成預編碼矩陣所需的信息僅包括:基站a與移動終端0之間的信道狀態信息(如,瞬時信道響應矩陣H_aO)。基于現有技術生成預編碼矩陣后,利用該預編碼矩陣對需發往移動終端0的業務數據進行預編碼,即得到待發往移動終端0的經預編碼的下行信號,其具體可通過多用戶MIMO或波束成形來在移動終端1的方向上形成零陷,從而保證在服務移動終端0的同時減少對移動終端1的干擾。調度設備D可控制將需要發往移動終端0的經過信道編碼的業務數據{S(0),S(1),S(2),…,S(2n),…}分為兩路,并相應的發給基站a和基站b,其中發給基站a的信號流如:{S(0),S(2),S(4),…,S(2n),…};發給基站b的信號流如{S(1),S(3),S(5),…,S(2n-1),…}。此后基站a利用上述預編碼矩陣對{S(0),S(2),S(4),…,S(2n),…}進行預編碼。調度設備D也可將完整的業務數據直接發給移動終端0的上述兩個服務基站,由兩個服務基站各自完成信道編碼得到{S(0),S(1),S(2),…,S(2n)}。此后,基站a和基站b基于預先配置或調度,從而確定二者分別向移動終端0發送的數據流。基站b:基站b與移動終端0之間的如瞬時信道響應矩陣H_bO以及基站b與移動終端2之間的如瞬時信道響應矩陣H_b2,并基于現有技術來生成用于對待發往移動終端0、2的業務數據進行預編碼的預編碼矩陣。該預編碼矩陣能夠保證應發往一個移動終端的信號被該移動終端很好地接收,且不會造成對另一移動終端的干擾或干擾很小。利用生成的預編碼矩陣對業務數據進行預編碼后,即得到待發往移動終端0、2的經預編碼的下行信號。”
對比文件2:公開日為2008年9月10日、公開號為CN101262309A的中國專利申請公布說明書。對比文件2涉及了一種4×2MIMO系統基于碼本的預編碼方法,其中(參見對比文件2說明書全文及附圖)公開了以下技術方案:“如圖2所示,接收端需要分別估計出兩個MIMO系統的信道矩陣H1和H2,分別對H1和H2做SVD分解。將從H1分解得到的U1矩陣的第一個列向量用做第一個數據流在接收端的預編碼矩陣;將從H2分解得到的U2矩陣的第一個列向量用做第二個數據流在接收端的預編碼矩陣。H1分解得到的V1與H2分解得到的V2需要反饋至發射端,將V1和V2的第一個列向量分別對應與其相近的碼本序號,將序號反饋至發射端,在發射端進行碼本重建,在發射端對于兩個數據流分別使用碼本量化后的V1和V2矩陣第一個列向量進行預編碼。可以但不限于通過CQI反饋序號。碼本構建方法如下:由于兩個2×2MIMO系統分別都只傳輸一個數據流,只需要反饋兩個V矩陣的第一個列向量。所以在下面構建碼本時只考慮第一個列向量的碼本構建。V矩陣可以表示為:對于相位值φ進行量化,其取值范圍為0~2π,對其的量化等級的選取可以根據反饋空間大小來決定:當φ以π/2為等級進行劃分時,需要2bit空間資源;各量化值對應一個序號;根據反饋空間大小將相位值和幅度值分別劃分為若干個等級的量化值,構建碼本;將V1和V2的第一個列向量的相位值φ1、φ2和幅度值A1、A2分別對應于與其最接近的量化值的碼本序號,將序號通過反饋至發射端。”
某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對權利要求書作出修改,將權利要求3的附加技術特征加入到獨立權利要求1中,刪除權利要求3,并在獨立權利要求12、13中加入相應的技術特征,并對其他權利要求的編號作出適應性修改。
修改后的獨立權利要求1、11、12的內容為:
“1.一種用于在網絡中通信的方法,該網絡包括至少第一小區和第二小區,其分別包括具有專用于第一小區的第一天線陣列的第一主站以及具有專用于第二小區的第二天線陣列的第二主站,用于與多個次站進行通信,該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a)提供從所述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到至少一個第一次站的協作波束成形傳輸,其中步驟(a)包括
(a1)所述第一次站將至少一個信道矩陣用信號發送到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中的至少一個,以及
(a2)所述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將預編碼矩陣應用在所述第一天線陣列和第二天線陣列兩者上,并且其中所述預編碼矩陣包括用于所述第一小區的第一向量以及用于所述第二小區的第二向量,所述預編碼矩陣基于所述至少一個信道矩陣,所述第一向量和所述第二向量選自于一組預定碼本,其中該組預定碼本之一充當基準碼本,且該組預定碼本中的其它碼本和該基準碼本之間的相位偏移被指定,
其中步驟(a1)包括用信號發送所述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之間的相位關系。”
“11.一種具有專用于網絡的第一小區的第一天線陣列的第一主站,所述網絡進一步包括至少第二小區,該第二小區包括具有專用于第二小區的第二天線陣列的第二主站,所述第一主站包括用于與多個次站通信的裝置,所述第一主站進一步包括:
用于與所述第二主站合作以提供從所述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到至少一個第一次站的協作波束成形傳輸的裝置;
接收裝置,其用來從所述第一次站接收至少一個信道矩陣的信令,以及
控制裝置,其用來將預編碼矩陣應用于所述第一天線陣列,并且其中所述預編碼矩陣包括用于所述第一小區的第一向量和用于所述第二小區的第二向量,所述預編碼矩陣基于所述至少一個信道矩陣,所述第一向量和所述第二向量選自于一組預定碼本,其中該組預定碼本之一充當基準碼本,且該組預定碼本中的其它碼本和該基準碼本之間的相位偏移被指定,
其中從所述第一次站接收至少一個信道矩陣的信令包括接受所述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之間的相位關系。”
“12.一種包括用于在網絡中通信的裝置的次站,該網絡包括至少第一小區和第二小區,其分別包括具有專用于第一小區的第一天線陣列的第一主站以及具有專用于第二小區的第二天線陣列的第二主站,用于與該次站進行通信,該次站包括用來接收從所述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到至少一個第一次站的協作波束成形傳輸并且用來將至少一個信道矩陣用信號發送到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中的至少一個的裝置,該信道矩陣基于專用于所述第一小區的第一碼本和/或專用于所述第二小區的第二碼本,該第一碼本和該第二碼本中的一個碼本充當基準碼本,且該第一碼本和該第二碼本中的另一個碼本和該基準碼本之間的相位偏移被指定,
其中將至少一個信道矩陣用信號發送到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中的至少一個包括用信號發送所述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之間的相位關系。”
2021年6月22日,某某知識產權局舉行口頭審理。在口頭審理過程中,梁某婷對某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修改的權利要求提出異議,認為權利要求11、12的修改不符合《專利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某某知識產權局當庭明確告知某某公司,其于2021年6月1日提交的權利要求書修改文本中,對于權利要求1的修改符合《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對于權利要求12、13(即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1、12)的修改不符合《專利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因此,某某公司應當在口頭審理結束之后3個工作日內提交符合相關規定的權利要求書修改文本,否則某某知識產權局將以本專利授權公告文本為基礎作出審查決定。
某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提交了意見陳述及權利要求書修改文本,該修改文本相對于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書的修改之處在于,將權利要求3的附加技術特征加入到獨立權利要求1中,刪除權利要求3,將原權利要求13“所述第一小區的第一碼本和/或專用于所述第二小區的第二碼本”中的“或”刪除,并對權利要求的編號進行適應性調整形成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13,即為本案的審查基礎。
2021年9月7日,某某知識產權局作出被訴決定認為:1.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2以及本領域的慣用技術手段的結合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有關創造性的規定。2.權利要求2-10的附加技術特征或者被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2/對比文件4/對比文件5公開或者屬于本領域的慣用技術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權利要求不具備創造性的前提下,也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有關創造性的規定。3.出于與權利要求1類似的理由,權利要求11、12也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權利要求13包括權利要求11、12的內容,也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某某知識產權局據此決定:宣告本專利權全部無效。
某某公司不服被訴決定,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某某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審查決定。事實和理由為:(一)被訴決定中關于權利要求12、13基于原權利要求3的修改不符合《專利審查指南》相關規定的認定存在錯誤。上述修改屬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直接、明確推導出來的技術方案,應當被接受。(二)被訴決定中關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13缺乏創造性的認定存在錯誤。1.被訴決定遺漏了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相比的區別技術特征:(1)提供從所述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到至少一個第一次站的協作波束成形傳輸;(2)所述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將預編碼矩陣應用在所述第一天線陣列和第二天線陣列兩者上。本專利是協作波束成形,而對比文件1中基站是各自根據自己的情況來確定的,不考慮一個基站是不是正在和另一個基站進行協作。2.在此基礎上,被訴決定錯誤地認定了本專利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對比文件1提出的方案是為了消除干擾,而本專利為了協作傳輸進行預編碼,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不同。本專利協作波束后,形成了兩個小區同時(對一個終端次站A)服務的場景,兩個小區要發送同樣的數據給終端A。而對比文件1是基于干擾消除的考慮,根據自己的情況來確定預編碼,其中一個基站發送的數據不是給終端A提供服務的,不是和另一個基站進行協作,而是為了不對終端A造成干擾,因此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不同的。3.對比文件2并沒有公開區別技術特征。對比文件2公開的內容與本專利的技術方案并不相同,對比文件2是用一個公式量化來構建碼本,取不同的值,總共構成了一個碼本,不是被訴決定認為的取不同的值就是不同的碼本。4.基于與權利要求1類似的理由,被訴決定認定權利要求2-13不具備創造性也是錯誤的。
某某知識產權局一審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審查程序合法,請求駁回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梁某婷一審述稱:被訴決定主要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審查程序合法,請求駁回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庭審過程中,某某公司進一步明確:1.被訴決定遺漏了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的區別技術特征:(1)提供從所述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到至少一個第一次站的協作波束成形傳輸;(2)所述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將預編碼矩陣應用在所述第一天線陣列和第二天線陣列兩者上。2.如果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則僅堅持權利要求2具備創造性的主張。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了上述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
(一)權利要求12和13基于原權利要求3的修改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專利審查指南》在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1節規定了無效審查階段的修改原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文件的修改僅限于權利要求書,其原則是:(1)不得改變原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2)與授權的權利要求相比,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范圍。(3)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權的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特征。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其專利文件。”《專利審查指南》在4.6.2節給出了修改方式:“在滿足上述修改原則的前提下,修改權利要求書的具體方式一般限于:權利要求的刪除、技術方案的刪除、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明顯錯誤的修正”。并且,進一步解釋了“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是指在權利要求中補入其他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一個或者多個技術特征,以縮小保護范圍”。
本案中,原權利要求3為:“根據前述權利要求的任一項的方法,其中步驟(a1)包括用信號發送所述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之間的相位關系。”某某公司在權利要求12中加入的技術特征為:“其中從所述第一次站接收至少一個信道矩陣的信令包括接受所述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之間的相位關系。”在權利要求13中加入的技術特征為:“其中將至少一個信道矩陣用信號發送到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中的至少一個包括用信號發送所述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之間的相位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在原權利要求12、13中加入的技術特征不是原權利要求3中的技術特征,也不是其他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其次,原權利要求3中只提到用信號發送所述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之間的相位關系,即使根據權利要求1的方法,可知這一相位關系就是發送給主站的,但不能等同為主站一定能夠成某識別和正確接收。因此,某某公司對原權利要求12修改時直接補充主站的接收裝置接收了所述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之間的相位關系,不屬于《專利審查指南》允許的修改方式,超出了原權利要求和說明書記載的范圍。原權利要求13修改后增加了次站用信號發送所述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之間的相位關系的特征表述,但不能說明第一主站或第二主站就能成某接收。因此,某某公司對原權利要求13的修改不屬于《專利審查指南》允許的修改方式,超出了原權利要求和說明書記載的范圍。綜上,被訴決定認定某某公司對權利要求12、13的修改不符合《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并無不妥,某某公司的該項主張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權利要求1是否具備創造性
某某公司主張,被訴決定遺漏了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相比的兩個區別技術特征:(1)提供從所述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到至少一個第一次站的協作波束成形傳輸;(2)所述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將預編碼矩陣應用在所述第一天線陣列和第二天線陣列兩者上。即,某某公司強調本專利是協作波束成形,而對比文件1中基站是各自根據自己的情況來確定的,不考慮一個基站是不是正在和另一個基站進行協作。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對比文件1的權利要求8已經闡明,“當所述指示信息指示所述與該基站相關聯的移動終端包括需由該基站使用相同的時頻資源向其發送下行信號的多個移動終端以及需由該基站消除對其干擾的其它一個或多個移動終端時,根據該基站與其服務的所述多個移動終端之間的信道狀態信息以及該基站與所述其它一個或多個移動終端之間的信道狀態信息來生成所述預編碼矩陣”。也就是說,基站在生成所述預編碼矩陣時,是考慮了被干擾終端的信道狀態信息的,預編碼的結果實現了通過多用戶MIMO或波束成形來在被干擾終端的方向上形成零陷。而被干擾終端顯然是由其他基站提供服務,這時兩個基站之間就是一種協作的關系,只是這種協作的效果不同而已,本專利是協作傳輸,而對比文件1是消除干擾。因此,對比文件1已經公開上述技術特征,某某公司關于被訴決定遺漏區別技術特征的主張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由此可見,被訴決定對本專利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的區別技術特征的概括并無不當,即二者的區別在于:應用在第一天線陣列和第二天線陣列上的預編碼矩陣包括用于第一小區的第一向量以及用于第二小區的第二向量,所述第一向量和所述第二向量選自于一組預定碼本,其中該組預定碼本之一充當基準碼本,且該組預定碼本中的其它碼本和該基準碼本之間的相位偏移被指定,以及步驟(a1)包括用信號發送所述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之間的相位關系。
某某公司另主張,對比文件1提出的方案是為了消除干擾,和本專利為了協作傳輸進行預編碼,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不同。本專利協作波束后,形成了兩個小區同時(對一個終端次站A)服務的場景,兩個小區要發送同樣的數據給終端A;而對比文件1是基于干擾消除的考慮,根據自己的情況來確定預編碼,其中一個基站發送的數據不是給終端A提供服務的,而是為了不對終端A造成干擾,不是和另一個基站進行協作,因此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不同的。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對比文件1的方案中,基站在生成所述預編碼矩陣時,是考慮了被干擾終端A的信道狀態信息的,雖然沒有發送數據給終端A,但與服務于終端A的基站也是一種協作的關系,只是這種協作的效果不同而已。如果僅從波束協作的角度來看,二者解決的技術問題沒有區別。某某公司的這一主張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上述區別技術特征,某某公司主張,對比文件2公開的內容與本專利的技術方案并不能對應,對比文件2提到的碼本的構建用一個公式量化來構建碼本,取不同的值,總共構成了一個碼本,不是被訴決定認為的取不同的值就是不同的碼本。一審庭審中某某公司明確表示,主站和次站都要存儲多個碼本,碼本序號是為了指明到底選了哪個碼本,對比文件2沒有公開多個碼本,也沒有公開多個碼本有關系。即本專利與對比文件2一個是碼本之間的關系,一個是碼本內部元素之間的關系。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從對比文件2的內容看,其描述了根據預定公式來構建碼本的方法,并且提到“由于兩個2×2MIMO系統分別都只傳輸一個數據流,只需要反饋兩個V矩陣的第一個列向量。所以在下面構建碼本時只考慮第一個列向量的碼本構建”,后文某對相位值和幅度值的量化,都是針對所述第一個列向量(也就是V矩陣),基于這一方法量化后的反饋空間所構成的是一個碼本,碼本序號對應了碼本中的一個列向量。而本專利明確表明存在一組(多個)碼本,不同碼本之間的關系是通過對基準碼本進行相位偏轉得到的。本專利在次站將至少一個信道矩陣用信號發送到第一主站的同時,還用信號發送所述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之間的相位關系,這一相位關系可以被指定為2或3位以指示4或8個不同的相位偏移之一(見本專利說明書[0030]段)。可知本專利反饋的相位偏移代表了要選擇的指定碼本的序號,而不是對比文件2中要選擇的碼本中列向量的序號。舉例說明,在本專利的設定下,一個碼本內的反饋空間可以是2bit(2位),即對列向量的相位φ以π/2為等級進行劃分;而對多個碼本之間的相位偏移則可以指定為3位,即以π/4為等級產生8種相位偏移。需要注意的是,本專利在反饋信道矩陣的時候,已經包含了優選預編碼向量即碼本序號,而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之間的相位關系,是另外反饋的。因此,不能簡單認為對比文件2中碼本的列向量序號(碼字)和本專利的相位偏移是相同含義。
但是,對對比文件2的實現過程作進一步分析,可以發現與本專利的上述過程仍有一定的對應性。對比文件2的核心內容是將4發射天線2接收天線的MIMO系統等效為兩個2發射天線2接收天線的MIMO系統來進行處理。不妨將這2個MIMO系統看作是2個小區。對于其中每一個MIMO系統,對比文件2給出了碼本構建的方式,并且2個系統的碼本構建方式是一樣的。從碼本構建的過程可以看到,碼本內的列向量的元素之間,是有相位偏移關系的,那么碼本內的列向量之間也可以包含有相位偏移關系,需要注意的是,也不是所有的列向量之間都形成了相位偏移關系。在這種情況下,終端在向2個小區分別反饋信道矩陣時,相當于也反饋了2個小區的優選預編碼向量之間的相位關系。從這一點上來說,本專利所闡述的技術方案,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從對比文件2的技術方案容易聯想到的。
某某公司雖然強調對比文件2是在同一小區的波束成形,沒有涉及多個小區的協作波束成形,因此沒有公開第一向量與第二向量之間的相位關系。但是實際上,通過劈裂的方式將一個4發射天線的小區設置成為兩個2發射天線的小區是公知技術,在這種情況下,劈裂后的2個小區可以按照上述方式形成協作波束。而對于被服務終端來說,終端此時只是反饋4個信道的質量信息,甚至不需要知道所反饋的信道是1個4發射天線小區的還是2個2發射天線小區的,而發送了4個信道的質量信息,也就相當于發送了2個小區的優選預編碼向量之間的相位關系。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
(三)關于權利要求2是否具備創造性
從屬權利要求2引用獨立權利要求1。根據對比文件2公開的內容可知,對比文件2中數據流1、數據流2分別通過兩個信道矩陣選擇列向量后,進行預編碼傳輸,且可以構建相應的碼本,即公開了第一向量選擇第一碼本,第二向量選擇第二碼本。在此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將第一碼本專用于第一天線陣列所在第一小區,第二碼本專用于第二天線陣列所在的第二小區。因此,在其引用的權利要求不具備創造性的前提下,從屬權利要求2也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
(四)關于其他權利要求是否具備創造性
鑒于某某公司明確表示,在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的基礎上,僅堅持權利要求2具備創造性的主張,被訴決定相關認定并無不當,一審法院對此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某某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一百元,由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某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被訴決定和一審判決;2.判令某某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審查決定。事實和理由為:(一)權利要求12和13的修改符合《專利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1.《專利審查指南》第4.6.2節給出了專利無效階段權利要求的修改方式,但并未排除其他修改方式。某某公司對權利要求12和13的修改雖然并非嚴格屬于《專利審查指南》中明確規定的方式,但是其縮小了保護范圍,也未超出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公開內容所能確定的范圍,應當予以允許。2.權利要求13的新增技術特征與原權利要求3文字上完全一致。權利要求12系基于原權利要求3修改,將原權利要求3中次站“發送……”的特征適應性改為原權利要求12的主站“接收……”的特征,沒有超出原權利要求和說明書記載的范圍,應當被接受。(二)本專利權利要求1-13具備創造性。1.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相比,被訴決定遺漏了如下區別技術特征:(1)與協作波束成形傳輸有關的技術特征:“提供從所述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到至少一個第一次站的協作波束成形傳輸”以及“所述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將預編碼矩陣應用在所述第一天線陣列和第二天線陣列二者上”。上述兩個特征共同限定了本專利中的協作波束成形傳輸,應當整體進行考慮。對比文件1雖然提及協作傳輸,但不涉及協作波束成形;且基站并非總是執行預編碼,即并沒有如本專利這樣,將預編碼和協作波束成形綁定在一起;對比文件1屬于多用戶預編碼,并非本專利設計的單用戶預編碼。(2)與基于碼本的信令設計有關的技術特征:“(a1)所述第一次站將至少一個信道矩陣用信號發送到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中的至少一個”“所述第一向量和所述第二向量選自于一組預定碼本”“其中步驟(a1)包括用信號發送所述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之間的相位關系”,以上技術特征具有關聯性,共同體現了本專利中的信令,應一起劃為區別技術特征。對比文件1的信令機制是基于非碼本預編碼的信令機制,且沒有上報碼本索引和相位關系。2.一審判決認為對比文件1并未公開權利要求1中與碼本設計有關的技術特征,但是在創造性評述中遺漏了對該技術特征的評述。3.被訴決定和一審判決認定區別技術特征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錯誤。本專利與對比文件1相比,其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針對協作波束成形傳輸,如何限定碼本使得信令簡單但仍然有效。4.一審判決關于對比文件2公開了權利要求1中技術特征“用信號發送所述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之間的相位關系”的事實認定存在錯誤,對比文件2沒有給出與對比文件1結合的技術啟示。5.本領域技術人員沒有動機將對比文件1修改為基于碼本的預編碼方案。
某某知識產權局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審查程序合法,審查結論正確,請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梁某婷述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審查程序合法,審查結論正確,請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并均對一審判決關于涉案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認定不持異議。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對比文件1說明書有如下記載:
“本申請文件中提及的預編碼特指利用基于信道狀態信息所生成的用于在空間上區分多個用戶的預編碼矩陣所作的預編碼,不同于針對單個用戶的MIMO預編碼(例如STBC等)。
本發明中,基站生成預編碼矩陣的運算量較小。因為預編碼由各基站獨立完成,對于一個基站而言,其只需要自行測量獲得調度設備告知的與之相關聯的移動終端與該基站自身之間的信道狀態信息以用于預編碼,其所進行的預編碼不涉及非關聯移動終端與該基站自身之間的信道狀態信息,更不涉及其他基站和與所述其他基站相關聯的移動終端之間的信道狀態信息。
調度設備D將對匯總的RSSI進行分析,以便對各協作基站與移動終端之間的MIMO通信進行調度,不失一般性地對調度設備D基于RSSI的調度策略舉例如下:
-當RSSI指示一個移動終端與基站a、b、c之間的信號質量(簡寫為Sx,其中X為基站的相應附圖標記)關系為Sa>Sb>Sc,且Sa-Sb<第一預定閾值(TH1),而Sa-Sc>TH1,則,調度設備D指示基站a、b使用相同的時頻資源(如T1F1)以MIMO方式聯合服務該移動終端。假設移動終端0滿足上述條件,且其服務基站為基站a、b。
本領域技術人員理解,當Sa>Sb>Sc且Sa-Sc
在本發明中,服務多移動終端或服務一個或多個移動終端同時消除對一個或多個移動終端的干擾所用的空分多址和干擾消除技術與基站的發射天線數量有一定關系,即,一個基站在一個時頻資源上所能夠關聯的移動終端(包括其所服務的移動終端以及其需要進行干擾消除的移動終端)數量(下文某稱為空分能力)受限于其發射天線數目、天線間距等因素。
基站a向移動終端0發送下行信號所用的時頻資源T1F1可由調度設備D協調分配,且與基站b用于服務移動終端0的時頻資源相同。基站a、b的協同工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空時編碼、空間復用、空間分集等。
至于兩個服務基站使用空時編碼的方式來聯合向移動終端0發送下行信號的情形,可由調度設備D對經過信道編碼的業務數據完成所述空時編碼,并將編碼所得的兩路信號中的一路發給基站a,將另一路發給基站b。基站a將對得到的經空時編碼的信號進行預編碼;或者,調度設備D將完整的業務數據發給基站a、基站b,由其分別進行信道編碼得到{S(0),S(1),S(2),…,S(2n),…}并完成空時編碼,基于預先配置或調度分別選取一路經過預編碼發向終端0。
如前所述,基站b與基站a協同使用任何一種單用戶MIMO技術聯合服務移動終端0,并可將任何一種單用戶MIMO技術用于服務移動終端2,如,空時編碼、空間復用、空間分集等。不再贅述。”
本院認為:本案系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本專利優先權日在2000年修正的專利法施行日(2001年7月1日)之后、2008年修正的專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前,故本案應適用2000年修正的專利法。但考慮到某某公司提交權利要求12、13修改文本的日期為2021年6月1日,在2010年修訂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日(2010年2月1日)之后,故關于修改文本是否應當接受的問題可適用2010年修訂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并參考該修改申請提出時施行的《專利審查指南》。綜合各方的訴辯意見,本案二審階段爭議焦點問題是:(一)權利要求12、13的修改是否應予接受;(二)權利要求1-13是否具備創造性。
(一)權利要求12、13的修改是否應予接受
本案中,原權利要求3從屬于權利要求1,其附加技術特征為“根據前述權利要求的任一項的方法,其中步驟(a1)包括用信號發送所述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之間的相位關系”。某某公司在獨立權利要求12中加入的技術特征為“其中從所述第一次站接收至少一個信道矩陣的信令包括接受所述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之間的相位關系”。在獨立權利要求13中加入的技術特征為“其中將至少一個信道矩陣用信號發送到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中的至少一個包括用信號發送所述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之間的相位關系”。一審判決認為在權利要求12、13中加入的技術特征不是原權利要求3中的技術特征,也不是其他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不屬于對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也不屬于《專利審查指南》允許的其他修改方式,且超出了原權利要求和說明書記載的范圍,應不予接受。某某公司則上訴主張,對于權利要求12、13的修改是基于原權利要求3進行的,這種修改方式并未被《專利審查指南》所排除,沒有擴大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也未超出說明書原始公開的范圍,符合相關規定,應當被接受。由此可見,各方當事人就此的爭議核心在于某某公司對權利要求12、13的修改是否屬于《專利審查指南》所列舉“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的方式以及該種修改能否被接受。
對此,本院認為,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權利要求的修改方式作為手段,應當服務于權利要求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和不得擴大原專利權保護范圍兩個根本標準,兼顧行政審查效率與公平保護專利權人的貢獻。首先,關于“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修改方式通常是指在權利要求中補入其他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一個或者多個技術特征,以縮小保護范圍。在原權利要求中加入其他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征,并不意味著必須原文照搬其他權利要求的文字記載。是否屬于對“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應從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出發,根據修改后權利要求增加的內容與原權利要求書記載內容之間的關聯性進行綜合判斷,只要進一步限定的內容能夠從原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中直接、明確確定即可。其次,《專利審查指南》對修改方式的規定系列舉式規定,并未完全排除存在其他修改方式的可能性。在對權利要求的修改滿足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以及不得擴大原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前提下,對修改方式的適度放寬,既有助于專利確權程序聚焦發明創造核心,又不會影響社會公眾對已授權專利文件的信賴利益。
據此,本案中某某公司對權利要求12、13的修改未超出原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及原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記載的范圍。首先,某某公司對權利要求12和13的修改方式是在權利要求中增加相關內容,顯然并未擴大原專利權利要求限定的最大保護范圍。其次,本專利原權利要求書中雖沒有一字不差地原文記載某某公司加入權利要求12、13的技術特征,但是新加入的內容均與原權利要求3記載的“其中步驟(a1)包括用信號發送所述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之間的相位關系”實質相同。結合原權利要求1、3中相關的記載,權利要求12、13新增加的技術特征可以從原權利要求書中直接、明確地確定。原權利要求3從屬于權利要求1,其記載“其中步驟(a1)包括用信號發送所述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之間的相位關系”是對權利要求1中的“步驟(a1)是第一次站發送信號到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中的至少一個”的進一步限定,明確了該信號是從第一次站發送到主站,即從“發送”的角度描述該信號。權利要求12保護一種主站,其增加的技術特征“其中從所述第一次站接收至少一個信道矩陣的信令包括接受所述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之間的相位關系”,系從“接收”的角度描述該信號。本領域技術人員知曉信號的發送和接收通常是對應出現的內容,且在權利要求1已經明確發送和接收主體的情況下,變換描述的角度從而得到權利要求12增加的內容并未超出原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雖然在信號發送的過程中可能存在一些錯誤導致并未接收或接收有誤,但本領域技術人員知曉,信號的發送強調的是一種能力,而非強調每次都能發送成某;對應地,信號的接收也是強調具有這種可接收的能力,而不論其是否每次都能成某接收。故,權利要求12中描述“接收”的能力顯然是權利要求12中主站必然具備的。基于同樣的理由,原權利要求3是對原權利要求1中步驟(a1)的信號作進一步限定,在將原權利要求3的技術特征加入權利要求13時,對應加入步驟(a1)信號的具體描述,與原權利要求3實質上是一致的。可見,權利要求12、13的修改完整包含了被修改的權利要求的所有技術特征,且新增的技術特征均源于原權利要求3,符合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關于修改的相關規定。因此,被訴決定及一審判決認為某某公司對權利要求12、13修改應不予接受的認定欠妥,本院不予支持,某某公司關于權利要求12、13的修改應予接受的上訴主張成立。
(二)本專利權利要求1是否具備創造性
2000年修正的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如果一項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之間存在某些區別技術特征,但該區別技術特征既沒有被其他現有技術所公開,也沒有充分理由或證據證明該區別技術特征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則僅憑當前證據通常不足以否認該技術方案的創造性。
1.區別技術特征的認定
某某公司上訴主張,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相比,被訴決定遺漏了與協作波束成形傳輸有關的技術特征和與基于碼本的信令設計有關的技術特征。對此,本院認為,根據對比文件1的內容可知,該系統的通信過程至少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方面是多個基站之間的協同過程,多個協作基站之間通過調度設備的協調調度來進行協作。具體地,可以通過空時編碼、空間復用、空間分集等方式實現,這一過程需要進行信道編碼。第二方面包括基站與移動終端之間的通信,這一通信過程包括在需要消除干擾的情況下,基站對待發送數據進行預編碼;以及服務于單用戶且不需要消除干擾的情況下,基站無需預編碼。需要強調的是,第二方面的預編碼不同于針對單用戶的MIMO預編碼,其主要是區分多個用戶的預編碼以及消除干擾;該預編碼不涉及非關聯移動終端與該基站自身之間的信道狀態信息,且可以通過多用戶MIMO或波束成形來在需要消除干擾的移動終端方向上形成零陷。
第一,關于協作波束成形傳輸有關技術特征。首先,權利要求1中是“從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到至少一個第一次站的協作波束成形傳輸”,即權利要求1的波束成形是兩個基站之間的協作。而對比文件1包括協作、波束成形兩個內容,但是這兩個內容不是同一方面的通信過程。具體地,關于協作,對比文件1的多個基站之間的協同工作主要通過調度設備完成,并且采用了空時編碼、空間復用、空間分集等方式,本領域技術人員知曉上述幾種方式均不能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其等同于協作波束成形。關于波束成形,對比文件1中明確記載波束成形是對于單個基站的預編碼實現的,并未建立與其他基站協同。故,“從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到至少一個第一次站的協作波束成形傳輸”未被對比文件1公開。其次,權利要求1中是“所述第一次站將至少一個信道矩陣用信號發送到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中的至少一個”,對比文件1中的每個基站進行信道編碼,并根據實際需要選擇預編碼,在信道編碼中并沒有利用“矩陣”。在預編碼中,對比文件1的預編碼不同于針對單用戶的MIMO預編碼,且沒有用于第一天線陣列和第二天線陣列兩者上。故,“所述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將預編碼矩陣應用在所述第一天線陣列和第二天線陣列二者上”未被對比文件1公開。被訴決定遺漏上述區別技術特征,某某公司的相應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第二,關于基于碼本的信令設計有關技術特征。某某公司主張遺漏區別技術特征包括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所述第一向量和所述第二向量選自于一組預定碼本”“其中步驟(a1)包括用信號發送所述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之間的相位關系”,該部分在被訴決定中已經被認定為區別技術特征;第二部分是“(a1)所述第一次站將至少一個信道矩陣用信號發送到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中的至少一個”,該部分已被對比文件1公開,但某某公司主張該部分技術特征應基于與被訴決定所認定的區別技術特征的關聯性而被認定為區別技術特征。對此,本院認為,對于技術特征的劃分和認定應考慮能夠相對獨立地實現一定技術功能并能產生相對獨立技術效果的較小技術單元。本案中,某某公司主張遺漏的第二部分區別技術特征是次站向主站發送的信號內容,該內容與被訴決定認定的區別技術特征雖具有一定關聯性,但并非不可拆分,兩者屬于可相對獨立的部分。被訴決定和一審判決并未遺漏信令設計有關的區別技術特征,某某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2.實際解決技術問題的認定
某某公司還主張,被訴決定和一審判決基于錯誤的區別技術特征認定,導致技術問題認定也存在錯誤。對此,本院認為,如前所述,被訴決定和一審判決遺漏了協作波束成形傳輸有關技術特征,故解決的技術問題應結合協作波束成形傳輸技術特征來認定,某某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成立,被訴決定和一審判決認定的技術問題有誤。基于本院重新確定的區別技術特征,本專利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應為:針對多小區協作波束成形傳輸,如何限定碼本使得信令簡單但仍然有效。
3.技術啟示的認定
某某公司主張,對比文件2和對比文件1的使用環境與本專利存在顯著差異,對比文件1不涉及協作波束成形傳輸和碼本設計,也不會采用碼本的方案;且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的系統架構和預編碼技術不同,技術方向也不同,難以結合;即使將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強行結合,也無法得到本專利的碼本設計和信令設計。
第一,關于遺漏的區別技術特征。對比文件1已經公開了多個基站之間可通過空時編碼、空間復用、空間分集等協同方式,協作波束成形是本領域常見的多小區之間的協作方式,屬于本領域技術人員的慣用手段。根據對比文件1背景技術的記載可知,多基站間可采用聯合預編碼,多基站的預編碼也是協同多個基站的常見方式。在此基礎上,通過預編碼實現波束成形也是本領域的慣用手段,故現有技術已經給出該區別技術特征的技術啟示。
第二,關于其他區別技術特征。首先,關于對比文件2公開內容的認定。對比文件2涉及一種4×2MIMO系統基于碼本的預編碼方法,該方法構建兩個2×2MIMO系統的信道矩陣,并構建碼本,在發射端進行碼本重建,在發射端對于兩個數據流分別使用碼本量化后的V1和V2矩陣第一個列向量進行預編碼,其中V1和V2選自于同一個碼本。可見,對比文件2公開了基于碼本預編碼的MIMO系統,且劃分為兩個MIMO系統的碼本之間具有關聯關系。一方面,對比文件2并非多小區協作波束成形,對比文件2中的兩個MIMO系統發送的是不同的數據流,MIMO系統是針對一個小區,并沒有兩個小區;另一方面,對比文件2中的數據流使用的預編碼自于同一碼本,并非來自一組預定碼本。因此,對比文件2沒有公開上述區別技術特征。其次,關于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結合的技術啟示,在本領域中預編碼方式可以通過碼本和非碼本的方式操作,這兩種方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進行通用以及根據實際需要進行選擇。但是對比文件2中的碼本預編碼不同于單用戶的MIMO預編碼,并非用于多小區協作波束成形。進一步地,對比文件2中的V1和V2來自一個碼本,主要因為兩個MIMO系統來源于同一小區,這種碼本的關聯性是基于一個小區擁有一個碼本的公知常識建立的,其作用與通常的基于碼本預編碼的系統相同,即節省反饋開銷。并且,由于V1和V2來自同一碼本,也沒有發送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之間相位關系的需求。而本專利兩個碼本之間的關系是建立在兩個小區需要協同的情況下,這兩個碼本建立關聯的作用是為了小區進行協同波束成形。因此,該區別技術特征在本專利中的作用與對應的技術特征在對比文件2中的作用不同,在對比文件2的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沒有動機去劃分兩個小區,更沒有動機在劃分的基礎上建立具有關聯的一組碼本的需求。故,對比文件2無法給出相應的技術啟示,該區別技術特征對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并非是容易想到的。被訴決定和一審判決對此評述有誤。
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保護的技術方案相對于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2與公知常識的結合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被訴決定和一審判決對此認定有誤,應予糾正。同時,鑒于被訴決定未予接受某某公司關于權利要求12、13的修改存在不當,故某某知識產權局亦應在接受前述修改的基礎上,對其創造性重新進行評述。
綜上所述,某某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有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二項、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2)京73行初3232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某某知識產權局第51906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三、某某知識產權局就梁某婷針對專利號為201080028266.7、名稱為“用于協作波束成形的天線配置”的發明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審查決定。
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元,均由某某知識產權局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徐卓斌
審 判 員 張 倞
審 判 員 賈 娟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羅素云
書 記 員 郜 帆
裁判要點
案號
(2023)最高法知行終1059號
案由
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
合議庭
審判長:徐卓斌
審判員:張倞、賈娟
法官助理:羅素云
書記員:郜帆
裁判日期
2024年12月20日
本專利
“用于協作波束成形的天線配置”發明專利
(專利號201080028266.7)
關鍵詞
發明;無效;創造性;
當事人
上訴人(一審原告、專利權人):某某有限公司(某某N.V.);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某知識產權局;
一審第三人(無效宣告請求人):梁某婷。
裁判結果
一、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2)京73行初3232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某某知識產權局第51906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三、某某知識產權局就梁某婷針對專利號為201080028266.7、名稱為“用于協作波束成形的天線配置”的發明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審查決定。
原判主文:駁回某某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訴決定:宣告本專利權全部無效。
涉案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0年修正)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年修訂)第六十九條第一款
法律問題
1.對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修改方式的理解;
2.無效宣告程序中對權利要求的修改方式;
3.發明專利創造性的判斷。
裁判觀點
1.“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修改方式通常是指在權利要求中補入其他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一個或者多個技術特征,以縮小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在原權利要求中加入其他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征,并不意味著必須原文照搬其他權利要求的文字記載。是否屬于對“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應從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出發,根據修改后權利要求增加的內容與原權利要求書記載內容之間的關聯性進行綜合判斷,只要進一步限定的內容能夠從原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中直接、明確確定即可。
2.無效宣告程序中,權利要求的修改方式作為手段,應當服務于權利要求書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和不得擴大原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兩個根本標準,兼顧行政審查行為的效率與公平保護專利權人的貢獻。《專利審查指南》對修改方式的規定系列舉式規定,并未完全排除存在其他修改方式的可能性。無效宣告程序中對權利要求的修改是否被允許的判斷核心在于,判斷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所保護的技術方案是否超出原專利權利要求所框定的最大保護范圍,以及是否屬于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原專利權利要求書及其說明書后可直接、明確確定的技術方案。
3.創造性,是指同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如果一項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之間存在某些區別技術特征,但該區別技術特征既沒有被其他現有技術所公開,也沒有充分理由或證據證明該區別技術特征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則僅憑當前證據通常不足以否認該技術方案的創造性。
注:本摘要并非判決書之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原標題:對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修改方式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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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綜合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中國裁判文書網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對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修改方式的理解(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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